时缴费账户的人员,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政策依据,并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采集其原参保地(无原参保地的为户籍所在地,下同)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并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通知书》)。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通知书》后,在本地信息系统中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参保人员无原参保地的,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通知书》等相关资料为参保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专门标识。
第十一条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以下简称为“转入地”)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以下简称“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补缴个人欠费后,或参保人员本人书面承诺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6),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临时建账地发起)》(附件7,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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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其回执传送至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并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第十五条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办结临时缴费账户的接续手续,同时对临时缴费账户期间记录建立专门标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第十六条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未能及时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手续的,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起的临时缴费账户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提供《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建账地相关信息,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审核本地信息系统中记载的《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二)审核无误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转入地发起)》(附件8);
(三)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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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账户转移联系函(转入地发起)》后,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并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办结临时缴费账户的接续手续,同时对临时缴费账户期间记录建立专门标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境)定居申请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本人或代理人提交相关资料,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代理人应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将临时缴费账户统一归集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归集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后,支付丧葬抚恤费、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等相关手续。临时缴费账户其余资金并入当地统筹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省内转移,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2009年12月31日前已开具《转移单》,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办理接续的,仍按苏劳社险管﹝2006﹞23号文件规定办理接续手续。如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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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转移单》已加盖“基金转移财务专用章”,但未办理接续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视同基金到账,办理接续手续,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适时统一组织此类情况的基金结算。
第十九条 本规程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省内转移清算办法》(苏社险管2007﹝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6.《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7.《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临时
建账地发起)》
8.《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转入
地发起)》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转移接续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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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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