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安全监理细则(DOC)(3)

2018-11-30 18:47

(2) 安全技术监理——对施工中采用的安全技术进行监控。

(3) 安全验收——对分项、分部工程的安全计划与安全措施进行严格地检查验收。 (4) 安全咨询——对典型的安全问题进行必要的技术咨询与培训。 2、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主要采用抽检、巡视、旁站和全面检查等形式,对工程实施全面的、动态的监控,并用监理月报、安全监理指令、工程事故报告等方式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国家和行业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应检查的安全内容:

① 检查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上各种安全标志是否如实设置。住地及工地应有安全警示标语,项目部及工房应贴有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② 生产、生活房屋及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是否符合防火、防盗、防洪、防风、防爆的要求。

③ 检查现场用电安全。电线必须用绝缘物支撑,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跨越道路时应进入地下或穿管保护。电气设备维修时,一般应停电作业,否则应有可靠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④ 各种施工机械应做到工前检查、工作中观察及工后保养制度。

⑤ 土方开挖时,必须自上而下的顺序放坡进行,严禁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⑥ 对搭设的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应检查其强度和稳定性,立柱要直,要设置合理的横撑,各种螺栓必须拧紧,地基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

⑦ 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掉物,走道板端头不得悬空,以防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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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脚手架、平台要设栏杆,墩高在10m以上应加设安全网。

⑧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在人员上下及运输过道处,均应设置固定的照明设施。

加强监理对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现场监理每天巡视或旁站监理时,都要先检查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指令纠正,驻段监理每周全面检查一次,监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在监理月报中报告检查结果。 3、内业资料管理

(1)安全监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安全规定,各分管安全监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并要求施工单位执行内业资料编制方法。

(2)安全监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内业资料管理工作,并要求做到外业与内业同步,必要时应停工补齐内业资料。

(3)设专人保管好所有图纸,设计变更单、业务联系单等有关资料,防止丢失。 (4)根据招投标文件、安全监理合同、建设单位有关内业资料文件以及安全监理细则有关抽检规定的要求,做好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5)现场安全监理人员不接受或执行任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任何设计变更的口头传达或承诺。安全监理执行的依据是设计变更单、建设单位通知、业务联系单。

(6)任何一道工序若无任何一方的原始检验(批准),则其记录无效

三、承包单位(人)安全自检

1.为使承包单位正确的履行合同, 承包单位做好自身的一切监督检验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批准承包单位有资格的代表,专职负责本工程的自检工作,并督促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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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分)包单位建立起相应的安全施工自检体系。按照从零工作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监理工程师对自检的一般要求

(1)在工程实施期间,安全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单位必须派驻自己的施工监督人员,对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2)自检人员对工程的每一道工序直至每一环节进行安全检查,随时纠正不良操作方法,处理工作缺陷。

(3)承包单位自检人员的检查和检验应按安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安全监控程序进行,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应是真实的。

(4)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对自检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和数据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抽检或复查。

(5)安全监理工程也可直接对自检人员提供的数据和书面材料进行认定,但这种材料必须可靠、完整,并经自检人员、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作为资料依据。

四、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1.定期学习与交流

安全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人员研究设计文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安全监理合同、安全监理细则和及时传达建设单位的文件与会议精神等,建立起定期学习和交流制度。

2.填写安全监理日记

(1)各专业组必须填写安全监理日记,记录每天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及交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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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总监理工程师每月检查各专业组的日记;

(3)各专业组在检查安全时,同时要注意文明生产,并将其纳入安全监理日记的内容中。 3.安全监理月报

各专业组每月在提交月报时要详细填写每月工地安全情况。资料组根据各组月报编写出综合安全监理月报,经总监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4、现场监理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五、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流程图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承包单位 组织实施 承包单位 监理工程师审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及相关安全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 跟踪检查 14 监理单位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下发监理通知 承包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 下发暂停施工令 暂停施工并报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拒不整改 或不暂停施工 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基坑支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基坑支护监理控制要点

1、基坑支护监理一般规定:

(1)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或当进行放坡开挖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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