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培训讲座讲稿(2)

2018-11-30 18:52

消了这一规定,公司在注册时可以自行申报。因此,从2006年1月1日(也就是新公司实行之日)开始,在公司个人对外签署文件时一定要注意,公司的董事长未必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认为其行为一定就

代表公司。

四、一人公司

注册资本:需要10万元 出资时间:一次性缴足出资 法律对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公司对外担保和投资

(一)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最大的不同就是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对外担保,但必须符合下述规定:

1、公司可以为他人(包括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应履行法定的程序;

3、如果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存在担保限额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二)公司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不同,要求也不同 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1)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召开股东会时作为被担保人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 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担保法第78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72条规定;是否同意,处分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债权人审查担保文件注意事项

1、在同意担保的文件上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2、公司提供的关于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否则无效。

3、公司提供关于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时,该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股东可以在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必须由董事会或者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应由董事长主持,在召集股东会前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各个股东,并注明议事事项,关于对外担保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该股东会召开没有履行该程序或者没有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股东可以请求撤销。

上述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将受到影响。

(四)区分股东以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与公司本身提供担保

股东以公司股权对外担保属于股东对外担保,与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担保不同,债权人应审查的文件也不同。

举例: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在这里假设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是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1、如果实德集团以持用的实德塑胶的股权向开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这属于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应审查该担保在实德集团内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是否超出实德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应提交何种文件。根据公司法要求,该担保还应当征得实德塑胶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同时应当审查实德塑胶公司章程对股东以该公司股权对外担保有何种限制规定。

2、如果实德塑胶以该公司资产为实德集团提供担保,这属于实德塑胶直接对外提供担保,同时属于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这时应审查该担保是否符合实德塑胶公司章程对担保限额的规定,是否经过实德塑胶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股东会召集的时间、程序和表决方式、实德集团是否在召开股东会时回避等,但不需要再审查实德集团的章程。

(五)公司对外投资

1、取消了原来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 2、第二,扩大了投资对象。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也从旧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主体扩大到企业。

3、不能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不能

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六、对债权人的特殊保护:揭开公司的面纱

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公司法这两条看,实际上都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不受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限制,有权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两条对债权人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1、第20条,实际是对一般性的有限公司的规定,要求债权人负有举证的义务。

即在适用该条时,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情形。

2、第64条则是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实际是要求债务人(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只要股东不能证明该一人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公司的变更

1、公司变更由多种情况:在工商登记中存在下列变更:公司形式、营业范围、章程、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等。

其中对债权人影响较大的变更: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章程等。下面主要讲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2、公司的合并、分立及债权人的保护 (1)公司合并

吸收合并:一公司将另一公司吸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两个公司均解散,重新设立一个新的公司

公司合并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街道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一般来说,公司对债权人利益影响较小。但是,如果原债务人资信状况较好,该债务人欲同另一个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的公司合并,也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分立

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

程序:公司分立,财产做相应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立往往对债权人利益影响较大,存在以下可能: A、原公司将优质资产分出,仅留下空壳应付债权人。 B、引进新投资者,将企业有效资产作为投资注入新组建公司,把银行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公司。

另:公司的变更 包括改制与名称变更对债权债务的影响

最好结合实际:如沈阳宏远工商档案与会计报表中的股东不符;贷款用途为参股(友谊集团参股联合担保)应有注册资本增加的程序及法律文件,并以工商登记中注册资本是否增加来判定借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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