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所发生的技术咨询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费用标准参照本实施办法的建议标准执行。依法进行专项设计审查的,其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其它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0年8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