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4)

2018-11-30 19:23

在系统里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无法解付的汇入汇款,本行负有主动查询的责任,查询电应于收到电汇凭证的两个工作日内发出,不得延误。

第四条 要点提示

办理汇出汇款时,电汇凭证填写必须清晰,特别是收款人信息填写不清晰的,应在电汇单空白处另行注明。

个人办理汇出汇款时,应审核汇款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并记录汇款人的联系方式,便于发生退汇时与客户联系。

应反洗钱法的要求,办理汇出汇款或汇入汇款时,操作员必须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警戒名录、恐怖分子名录及政界要人名录进行搜索,以确保收款人不在此类黑名单之列。在付款指示上加盖“AML Checked(已核查AML)”印戳。

第二节 外汇汇款

第一条 外币汇入 1. 基本规定

外币汇入业务采用电汇方式将外汇款项汇入境内银行,由境内银行根据汇出银行汇款指示,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审核要点

汇款可分为资本金、贸易和非贸易汇款。 资本金账户

取决于账户授权的资本金限额。如果累计资本金超出限额,则不得入帐。如需结汇则客户需提供外管局核准件。

贸易和非贸易汇款

如有必要,收款人需提供辅助资料(如发票)来作为交易证明。 个人账户(无特殊要求) 2. 处理流程

总行营运部负责收取SWIFT业务报文,匹配后贷记客户账户并及时通知分支行营运部门。

分支行营运部门负责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送相关数据。

分支行营运部门负责按规定进行汇入汇款的核销,总行营运部负责汇入汇款项下的查询及查询回复。

3. 要点提示

应反洗钱法的要求,操作员必须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警戒名录、恐怖分子名录及政界要人名录进行搜索,以确保付款人不在此类黑名单之列。在付款指示上加盖“AML Checked(已核查AML)”印戳。

第二条 外币汇出 1、基本规定

外币汇出业务是指我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将外汇资金汇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2、审核要点

(1)公司账户付汇,被分为贸易进口付汇、非贸易付汇和离岸账户付汇。

i. 贸易进口付汇

对于所有有关贸易项下的对外付款申请,审查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达到监管目的。具体审查资料参照外管局相关法规。

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货到付款业务时,操作员必须使用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上网核对,确定报关单的真实性。将电子底帐打印留存,以作证明。

ii. 非贸易付汇

对于所有非贸易项下的对外付汇申请,审查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达到监管目的。具体审查资料可参照外币付款法规核查表。

若公司注册在特殊工业区(如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则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规程进行操作。

(2)个人付汇,被分为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付汇。

对于所有个人的对外付款申请,检查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达到监管目的。具体审查资料可参照个人账户操作规程。对于个人境外付汇则由我行代客户进行申报。

若指示无效(如没有得到正确授权,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或被修改),银行将拒绝客户申请,并将其返还给客户待重新签发。

3、处理流程

分支行营运部门负责受理客户提交的单据,核对单据, 逐笔通过业务系统登记单据种类和份数并将单据及相关文件扫描传送至总行营运部,负责单据的正本和影印件的区分。

总行营运部负责编制汇出汇款业务报文并统一通过SWIFT系统对外发出。

总行营运部负责发出的汇出汇款报文状态查询,错误报文的更正、重发。

汇出汇款报文发出时总行营运部通过系统自动扣客户帐(包括本金和费用),分支行营运部门负责与上级行和客户的账务核对。

汇款业务完成后分支行营运部门负责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4、要点提示

应反洗钱法的要求,操作员必须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警戒名录、恐怖分子名录及政界要人名录进行搜索,以确保收款人不在此类黑名单之列。在付款指示上加盖“AML Checked(已核查AML)”印戳。

第七章 特殊支付结算业务 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查询查复

第一条 受理凭证

支付结算业务查询查复书 第二条 审核要点 是否本行受理业务。

收到的查询查复书是否与查询内容一致。 第三条 处理流程 柜员记帐岗

凭收到的查询书进行查询,在收到的两联查询书上注明查复内容,加盖个人名章,交分支行营运专员审批。

分支行营运专员

签名加盖结算专用章后,交柜员复核岗处理。 柜员复核岗

其中一联查询查复书提出交换或帐务处理,另一联专夹保管。 第四条 要点提示

查询、查复工作应做到有错必查、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

第二节 票据挂失止付

第一条 受理凭证 票据挂失止付申请书 第二条 审核要点

挂失止付凭证种类是否符合《票据法》要求,该笔票据是否已付款。

票据挂失止付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填写不齐全,银行不予受理。

失票人是否在票据挂失止付申请书上签章(可为单位公章或全套财务印鉴),如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应核对印鉴是否相符。

审核挂失人身份证件,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第三条 处理流程 柜员记帐岗

将票据挂失止付申请书加盖个人名章交给分支行营运专员审批。 分支行营运专员

在票据挂失止付申请书上签名并加盖业务核算专用章,交柜员复核岗处理。

柜员复核岗

(1) 将第二、三联票据挂失止付申请书作传票,第一联交客户作回单

(2) 将票据挂失止付申请书第三联、法院公示催告专夹保管。 第四条 要点提示

提示客户办理挂失后,需及时向法院申请止付通知书,否则,自第13日起,其挂失失效。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代理付款行的现金银行汇票可由失票 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是否可办理挂失止付按当地人行规定执行。

现金银行汇票遗失,失票人可通过向代理付款行或出票行挂失,受理挂失行在挂失后应通知对方行,对方行应将挂失通知专夹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商业承兑汇票的挂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

必须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票据挂失业务,防止对欠缺记载事项的票据办理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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