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当中,由有关部门负责推广落实,并考核实施情况。
对已验收、鉴定或评审合格的科技成果,要积极推广使用,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1、对一些管理开发软件、中间试验等项目,经过验收后,督促其制定实施计划,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2、对于重难点工程项目,在制定实施性方案时,依据实际情况,指定其引进或直接采纳某项技术成熟的科技成果。
3、对于暂不使用的科技成果,应作为技术储备,妥善保管。 4、财务、物资和机械设备部门应优先安排科技成果推广所需资金、物资和设备,凡属具备固定资产条件的,应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
5、科技项目完成后,产生的图样及设计技术文件资料,由局指承担单位立卷归档,同时上报公司档案室一套完整资料。
第六章 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中止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应用,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
(一)开展该项技术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动或者主要设备、设施及其他关键辅助支持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发生与该项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发现该项技术存在确认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四)发现该项技术存在有悖环境保护设计的。
第七章 四新技术激励
第二十一条 “四新”技术取得科研成功并加以推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物资鼓励和资金奖励。
1、重大“四新”技术项目由科研技术管理委员会利用指挥部“四新”技术奖励基金实施奖励,每季度奖励一次。
2、指挥部采取多样化的“四新”技术奖励方式,包括奖金、实物、带薪休假、公费旅游等。
3、指挥部鼓励团队“四新”技术,对做出贡献的“四新”技术团队实施团队特别奖励。
4、各部门每月应拨付一定额度专项资金用于对评审通过的“四新”技术项目实施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铁道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