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考研专业真题及答案(4)

2018-11-30 20:34

点这里,看更多考研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目

1、依据民法原理可以推知:

A、婴儿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是从出生之时一开始,而是从具有意思能力之时一开始

B、权利能力象人的视力和听觉一样,为人的自然属性

C、如果一个人不从事经营活动,则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不产生,应该认为,人不仅有部分行为能力,还有部分权利能力

D、自然人的身体状况不影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经常因权利主体的身体状况而影响 [答案]D

[解析]这个题目考权利能力,部分权利能力的学说一般不被承认,不过拉伦茨说胎儿具有部分权利能力,除此之外的权利能力是相等的、全面的,C不正确。意思能力与权利能力关联在学说上有支持,但普遍的观点认为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之完成),A起码很有风险。B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人的自然属性,能否与自然法学说联系起来,还有疑问。有观点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伦理人的体现,是人的自然属性。但这是不是与人的视觉和听力一样呢?这涉及对自然法的理解,比较复杂。似乎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意味着理性,而听觉和视力似乎为人的事实属性,似乎有一些距离。那么最后一个选项,D认为行为能力受人的身体状况的影响,这里要如何理解人的身体状况,身体状况有很多,比如健康与否、体貌特征等等。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是因为健康与否而受影响,比如残疾人,聋哑、智障、甚至挥霍浪费等,会影响到行为能力。因此,D是对的。

2、甲旅馆委托乙公司代购50台彩电,甲乙双方约定,乙公司与第三人丙成交后,由乙通知甲方向第三人付款。乙与丙订了电视机买卖合同,乙丙合同约定:乙方为完成委托任务向丙方购买电视机,乙方应在收到电视机后,由甲方立即付款。之后,丙方按约定交付了电视机,乙方通知甲,甲旅馆支付了电视机价款。这里的关系为:

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更多资料,请关注中公考研网

点这里,看更多考研真题

A、显明代理关系 B、复代理关系 C、隐名代理关系 D、共同代理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代理的问题。B、D显然不对。代理的成立要求以本人名义,但本人名义在被突破。因此隐名代理也是可以的。在本案中,乙表明委托关系的存在,但没有明确的以甲的名义。这应该是经常发生的,日常生活中可能不会严格遵守单独的代理权授予的原则,那么,这里是否成立显名代理?这个很有问题。不过,按照合同法402条的规定,这里的合同似乎要直接约束甲和丙,在法律上成立代理关系是没问题的。那么,既然甲的存在为当事人所明知,应该成立显名代理。这个题目存在讨论的余地。

3、甲为防止邻居乙的西瓜被连日大雨浸泡而烂掉,在其邻居外出未归期间,将该西瓜以市场价格出售。甲的行为构成:

A、无权处分 B、无权代理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答案]C

[解析]无因管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处分并非效力待定,他的处分是有效的。如果一方面成立无因管理而成立有效的法律原因,另一方面又可以主张返还,第三方要靠善意取得来保护自己,则无因管理很难实现它的目的。无因管理应该延伸到处分行为比较合适。因此A不对。B可以做同样的解释,如果行为效力待定,也与无因管理作为法定的债的原因不付。构成无因管理就不是不当得利,D不对。

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更多资料,请关注中公考研网

点这里,看更多考研真题

4、“吃巧克力”与“扔掉吃剩的巧克力“,两者一从民法意义上看: A、前者为负担行为;后者为处分行为 B、前者为事实行为;后者为法律行为 C、前者为有因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 D、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事件 [答案]B

[解析]吃掉是一种事实上的处分,为事实行为。扔掉是法律上的处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5、下列不能作为质权标的是: A、专利权 B、股票 C、提单 D、土地使用权 [答案]D

[解析]质押的标的为动产,不动产只能抵押。

6、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租赁物瑕疵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确定的不承担责任的人是:

A、承租人 B、出租人 C、出卖人 D、租赁物

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更多资料,请关注中公考研网

点这里,看更多考研真题

[答案]B

[解析]产品缺陷责任由出卖任和生产者承担,同时按照合同法246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被承租人占有,则出租人不承担因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7、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按照上述规定,我国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性质是:

A、实践性合同 B、诺成性合同 C、法定合同 D、附条件合同 [答案]B

[解析]若是实践性合同则要物的交付合同方为成立,法条没有表明这样的意思。

8、下列情况中发生不当得的是: A、甲明知不欠乙的钱而给付乙200钱 B、养子女给付其亲生父母的赡养费 C、债务未到清偿期债务人自愿履行 D、山洪暴发,甲捡到一件家具 [答案]D

[解析]A属于非债清偿,明知不欠人钱而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期前清偿属于放弃期限利益,在不给对方造成不利的情况下,应该不得拒绝。没有不当得利的问题。D属于因事实行为得利,各他人造成损失,占有的取得也是一种利益,可以成为返还的对象。

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更多资料,请关注中公考研网

点这里,看更多考研真题

9、甲向乙借款3000,约定当年6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乙7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现无钱,保证年底归还’‘,乙同意。但至10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该民事权利最终的二年诉讼时效起算日应为:

A、次年的1月1日 B、当年的7月1日 C、当年的11月1日 D、借款时 [答案]A

[解析]口头的追讨是否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存在疑问。但我国一般认可这种方式。

10、村民张某被法院宣告死亡,张某的父亲张甲、妻子李某、儿子张乙分割了其遗产。后来张甲病故,张乙代位继承了张甲的部分遗产。李某与王某再婚后因车祸遇难,张乙、王某又分割了李某的遗产。现张某币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是:

A、张乙应将其从张某、张甲、李某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张某 B、张乙只应将其从张某、张甲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张某 C、王某从李某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张某 D、以上说法都不对 [答案]B

[解析]张乙可以保留他从王某处继承的遗产,而应返还张某、张甲处继承的财产,本题考的是继承的顺序问题,涉及宣告死亡的效力。

二、多选题

31、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有:

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更多资料,请关注中公考研网


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考研专业真题及答案(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高考化学二轮复习预测 专题十 电化学原理1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