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

2018-12-01 15:59

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各县(区)社会组织负责人:

民政系统开展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各科室负责各县(区)的服务窗口专项整治工作,市局决定,5月份对各县(区)服务窗口进行检查,现将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的整治方案、各项制度及检查内容发于你们,望执行并做好检查工作。

一、整治内容

在社会组织登记中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优、办事效率不高,特别是社会组织行政审批中,该审的不审、该批的不批、该按时办结的不按时办结等推诿扯皮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不按规定向服务对象一次告知办理事项的具体条件、工作流程和办理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的行为;

(二)拒不受理应当受理的许可、审批、备案申请,或暗示、授意管理服务对象通过其他途径提交申请的行为;

(三)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结应当办理的事项,或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各种理由拖延刁难的行为;

(四)索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宴请以及活动

安排,报销个人费用的行为;

(五)利用职权之便对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的行为;

(六)年检中不按年检通知的要求,故意叼难年检对象,不给好处不年检,给了好处乱年检的行为。

(七)评估中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不公示的“四不”行为;

二、整治范围

市、县(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 三、整治目标

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促进勤政、务实、清廉、高效的服务机制为目标,深入整治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推诿扯皮现象,坚决查处利用登记审批、年检、评估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吃、拿、卡、要”等行为,督促各单位权利公开透明运行,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各项监管措施,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大同市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环境。

四、整治措施

(一)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登记管理条例》及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单位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行之

有效的整治方案。

(二)各分管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及负责人要向县民政领导写出社会组织登记服务承诺书,做到勤政、清廉、高效。

(三)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改正,并建立长效机制。如社会组织首问负责制度、社会组织一次性告知制度、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准则等制度(后附相关内容)。

五、实施步骤和时安排

(一)制定整治方案。3月下旬,局及各县(区)民政部门制定本局、各县(区)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二)开展整治工作。4月份,开展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要结合实际,制定周密的自查工作方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认真总结,针对问题作出预防长效机制。

(三)建立服务长效机制。各县(区)民政局的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要结合专项整治,认真梳理工作中的优点与不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登记管理条例》及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服务社会组织登记工作长效服务机制。

(四)督促检查总结。5月上旬开始,市民政局将根据专项整治方案,对各县( 区)的相关服务窗口单位进行督促检查,第一、有无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专项整治方案;第二、有无出台相关服务制度:社会组织登记服务首问负责制度、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一次性告知制度、社会组织登记限时办结制度、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人员规范行为准则;第三、查阅社会组织档案是否安照规定时限办结;第四、有无分管社会组织的领导及负责人向各县民政局领导写出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的承诺书;五、查相关服务制度是否对外宣传等;六、查是否建立的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的长效机制;七、走访社会组织对登记服务管理机关的服务情况。最后将整治总结及检查情况向局党组汇报。

六、任务分工

(一)责任领导、牵头科室及职责任务 责任领导:宿权

牵头科室及负责人:社会组织管理科 翟通

责任任务:制定下发《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督促检查各县(区)社会组织登记服务整治工作,并行成书面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

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专项整治作为学习讨论落实活动和激活社会组织活力的重要任务,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问题导向。要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的焦点作为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措施。决不能敷衍了事,应付差事或照搬照抄,必须对症施治,切实实解决问题。

(三)明确责任。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分工到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务于3月底将专项整治方案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八、问责办法

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成效不明显、群众不东西满意的县(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补课;在整治期间,出现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情节严重的,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2015年3月8日

大同市民政局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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