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首问负责制度。 附件二:一次性告知制度。 附件三:限时办结制度。
附件四: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准则。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或负责协调办理服务对象所要求办理的各类事项,负责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行政管理制度。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部门范围内第一个接听来电、接待电访、接收来信的工作人员。在来访接待中,当两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被询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服务对象的来电、来访,无论是否属于本人、本部门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接听或接待,并且认真详细地做好记录。
(二)办理各类来电、来访、来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做到快捷准确,又要符合国家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请示领导。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迅速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直到服务对象听明白为止。
(四)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当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记录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等,并负责转交或及时联系责任人、或报告本科室(单位)负责人处理。
(五)属于本科室(单位)与局属其他职能部门(单位)交叉的工作,首问责任人应视为本科室(单位)职责,主动协调,共同完成。
(六)不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但属于本局系统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而应热情帮助服务对象与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取得联系;如联系不上,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需联系的职能部门(单位)及其所在位置、联系电话等。
(七)不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帮助指导。
第五条 服务对象对首问责任人答复内容、服务态度或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
第六条 对首问责任人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或受到当事人投诉举报的,经调查核实后,对情况属实、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真正体现便民、利民的宗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转变机关作风,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申请人因手续不全、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事项,经办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时限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申请人办理或咨询行政许可事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并提供申请书示范格式文本等相关资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热情、
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不得以自已不了解情况或不熟悉业务为借口,不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工作人员遇到当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热情地将当事人带到有关科室或告知有关科室所在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一推了之。
第六条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全面地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发现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指出所有存在的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
第七条 对申请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各单位要把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办理程序、申请资料、许可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承诺期限等按项目印成告知单,便于当事人查阅。申请人要求对有关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
第九条 经办人员在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时,申请人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对需补正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作详细说明;申请人不需要书面告知的,经办人员可口头告知。
第十条 申请人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也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度和受理期限,告知形式为口头告知,并作好一次性告知记录。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的含义及实施范围
限时办结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和制度。实施范围: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限时办理的事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服务对象申请审批、核准的有关事项;
2、政务公开中规定了办理时限的事项。 第三条 限时办理规定
1、即办件;在申请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当场予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