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民规》JGJ16-2008疑难问题解析.何谓专用?何谓末端切换?1(3)

2018-12-01 16:38

压、标称放电电流、冲击通流容量、限制电压、残压等参数进行选择。用于配电线路SPD最大放电电流参数,应符合表11.9.4-2的规定。

另外,SPD安装线路上应有过电流保护器件,该器件应由SPD厂商配套,宜选用有劣化显示功能的SPD;浪涌保护器连接导线应短而直,引线长度不宜超过0.5m;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电源严禁采用架空线路直接引入;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浪涌保护器SPD(Surge Protective Device)是一种用于带电系统中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导引泄放浪涌电流的非线性防护器件,用以保护电气或电子系统免遭雷电或操作过电压及浪涌流的损害。

SPD按其使用的非线性元件的特性分为电压开关型、限压型、混合性。用于通信和信号网络中的SPD除上述特性外,还按其内部是否串接限流元件的要求,分为有、无限流元件的SPD。

UISPD的主要参数包括:最大持续工作电压c、标称放电电流n(额定放电

III电流)、冲击电流imp(脉冲电流)、最大放电电流max、额定负载电流L、电压

UIIUU保护水平P、残压res、残流res、参考电压ref(1mA)、泄露电流1、额定断开续

I流值f、响应时间、冲击通流容量。用于信号系统(包括天馈线系统)的SPD,

另有插入损耗、驻波系数、传输速率、频率、带宽等特殊匹配参数的要求。

由于SPD的性能退化或寿命终止后可能产生的短路故障对系统运行的影响,故在SPD之前装设过电流保护器是必要的。过电流保护器可以是外附熔断器、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或SPD内部的脱扣器。因过电流保护器件须通过试验确定其适应性,所以要由厂商配套供应。

过电流保护器既要满足工频短路时与主电路过电流保护装置的级间配合与分断能力要求,又不应在规定的雷电冲击放电电流下断开,应参照SPD制造商的

I建议配置。其额定电流根据SPD的最大放电电流max来选择,一般第一级不小于4P-50A(可选63A),以后各级不小于4P-20A(可选32A)、2P-10A(可选16A)。当采用熔断器时,应与上一级熔断器实现选择性配合。同时,SPD的接地问题设计时亦不容忽视。

由于SPD线路处的电压为SPD的残压加上SPD连接导线的感应电压,其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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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长会使安装SPD的实际效果不能满足设计的要求,所以要求SPD连接导线应短而直,引线长度不宜超过0.5m。

为防止雷击电磁脉冲引起的过电流和过电压,通常应在下列部位装设电涌保护器(SPD)。

(1)在变压器低压侧装一组SPD,当SPD的安装位置距离变压器沿线长度不大于10m时,可装在低压主进线断路器负载侧的母线上,SPD支线上应设置短路保护电器,并且与主进断路器之间应有选择性。

(2)在向重要设备供电的设备末端配电箱的各相母线上,应装设SPD。上述重要设备是指重要的计算机、监控设备、电话交换设备、网络设备、UPS 电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梯的集中控制装置、集中空调系统的中央控制设备,以及对人身安全要求较高的或贵重的电气设备等。

(3)对重要的信息设备、电子设备、控制设备的订货,均提出装设SPD的要求。

(4)由室外引入或由室内引至室外的电力线路、信号线路、控制线路、信息线路等在其入口处的配电箱、控制箱、前端箱等的引入处应装设SPD。

SPD设计参数的选取,要按照新版《民规》表11.9.4-2~4给出的A、B、C、D四种不同防护等级的性能参数要求执行。

1.10 如何正确设计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解析】 新版《民规》13.12要求,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网络,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2 除住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应设接地故障报警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6.5条的规定。

设计要点与难点: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简称EF-ACS),是近年发展起来的电气消防新系统,主要用于防范由于剩余电流或过热而引发电气火灾,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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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0.4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配电系统使用,不适用于相间或相导体与中性导体之间因短路引发的电气火灾事故的保护、人员直接接触、间接接触的剩余电流安全保护。

大楼是否设置该系统、如何设计是当前建筑电气设计界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大楼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先对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对大楼进行保护对象的分级,再确定是否设计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如何设置的问题。

EF-ACS系统按用途分为剩余电流式、测温式,按工作特性分为独立型、总线型。独立型不需主机就可以完成剩余电流及温度的监测、报警、存储、显示及控制的基本功能;总线型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总线监控模块等组成。

EF-ACS系统监控设计方案有全范围多级监控、全范围一级监控、局部范围一级监控三种。

特级保护对象(10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可采用“全范围多级监控”方案。“全范围”指正常照明、应急照明、正常电力、消防电力四类配电系统均设;“多级”不超过三级,一般为二级,具体部位为:一级(变配电所低压柜)+二级(每层配电总箱)+三级(末端配电箱)。

一级保护对象(一类高层建筑等):可采用“全范围一级监控”方案。“全范围”指正常照明、应急照明、正常电力、消防电力四类配电系统均设;“一级” 的具体部位为:每层配电总箱(首选)或末端配电箱。

二级保护对象(二类高层建筑等):可采用“局部范围一级监控”方案。“局部范围”指正常照明、正常电力两类配电系统设置,而对于专用应急照明、专用消防电力,因平时不工作,可不设置,或虽设置但只报警不跳闸。“一级”的具体部位为:每层配电总箱(首选)或末端配电箱。

具体设计时,可参照下表执行: EF-ACS系统 低压配电系统 保护对象等级 监控布置方案 正常照明 应急照明 正常电力 消防电力 全范围多级监√ √ √ √ 特级保护 13

控 全范围一级监√ 控 局部范围一级√ 监控 最后要说明的是,对于二级保护对象建筑物,如监测点较多,可自行组成独立的系统;如有集中监视要求,则要利用编码模块,以总线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如其体量较小,配电回路不多,剩余电流的监测点较少,若设置EF-ACS系统,则投资性价比不高,那么,此时可只装设独立型现场动作报警器即可。

1.11 对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何谓专用?何谓末端切换?应当如何设计才算满足要求?

【解析】 对于多层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4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第11.1.5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对于高层建筑,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1.2条:“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第9.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可见,无论是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楼内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这是因为,火灾实例证明,有了可靠电源,而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可靠,仍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安全供电。如大楼发生火灾,即使设有备用应急电源,由于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一般配电线路合在一起,消防人员分不清哪些是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得不切断全部电源,致使消防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发

— √ — 二级保护 √ √ √ 一级保护 14

挥灭火作用,造成严重损失。因此,电气设计时,消防用电设备必须采用专用的(即单独的)供电回路,不能与其它动力、照明共用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非消防电源线路时,消防电源不受影响,保证扑救工作的正常进行。 那么,何谓专用的供电回路?

专用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的供电回路是单独的,即与其它一般配电线路严格分开。

具体执行中,当楼内设有10/0.4kV变配电所时,从低压开关柜馈出的供消防负荷、非消防负荷用的电源干线必须分开;当楼内设有0.4kV低压配电室(0.4kV总配电开关柜)时,从该0.4kV配电室(总配电开关柜)馈出的消防、非消防电源干线要分开。

总之,从大楼最首端的第一级低压配电设备引出的供消防负荷用的电源干线必须单独专用,不与其它非消防负荷共干线,以确保消防设备供电的可靠性。

顺便说一下:对电梯(包括客梯、消防梯)均要求以专用的回路供电,不与电梯以外的其它负荷共干线,以确保电梯供电的可靠性。

对多层、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均要求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那么,最末一级配电箱具体又指何处?

1、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其电源自动互投最末一级配电箱应设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防烟排烟风机房内,且ATSE自动切换装置应与配电控制设备放在同一柜体内,如D303-2~3《常用电机控制电路图》(2002年合订本)所示。若元器件在同一柜放不下,则应布置在相邻的两柜内。

2、对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电动防火阀等,其电源自动互投最末一级配电箱应设在所在防火分区内。

这是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13.9.9: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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