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习指南(3)

2018-12-02 14:39

(3)显著性的消失

2、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1)混同是指相同和近似,从而造成混淆。 (2)如何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 (二)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

1.《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8种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2.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三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3.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 4.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 5、禁止侵害他人的驰名商标 6、不得侵害被代理人的商标权益

2.答案:(1)合理使用(1分)。为私人目的或者单纯为了评价、分析、研究或者教学目的复制布图设计;(1分)

(2)反向工程(1分)。是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 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1分)

(3)权利穷竭(1分)。权利人或者其授权人将其布图设计或者含有其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后,该产品的再销售、分销、进口等商业利用行为,无须再经权利人许可,其商业利用权即告用尽。(1分)

(4)善意买主(1分)。根据不知情不侵权原则,凡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其购买的 集成电路产品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善意买主,将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分销或实施其他商业利用行为时,不承担侵权责任。(1分)

(5)强制许可(1分)。凡第三人按照商业惯例经过努力而未能取得权利人许可, 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主管部门可以向需要使用布图设计的人发放强制许可证,但使用人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1分)

3.答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具体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观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

1答案: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条件是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即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出来的而非抄袭他人的。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近似之处,也可独立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上述两个学生单独作文,虽然内容近似,但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答案:不是职务发明。判断某项发明创造是否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有四个:(1)该项发明创造是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或者(2)该项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或者(3)该项发明创造是发明人在其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或者(4)该项发明创造是发明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李某完成该工作是在业余时间完成,不属于单位所交付的任务,也不属于其本职工作范围。试纸、试管不属于主要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李某未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因而其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由李某享有。 3答案:

(1)乙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该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丙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该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是侵权行为。

4答案:(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2)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 (3)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不侵权。

5.答案:(1)乙公司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乙公司的注册商标侵犯了甲某的作品著作权。

(2)丙公司申请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丙公司申请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甲某的作品著作权。 6答案:(1)塔尔基尼的著作权能否在中国受到保护。富客斯侵犯了塔尔基尼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塔尔基尼能就陆强的“FOXTOWN及狐狸图形”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程序,商标局应当支持塔尔基尼的请求,因为陆强的“FOXTOWN及狐狸图形”商标侵犯了塔尔基尼的著作权。

(3)该案著作权诉讼与商标异议程序可以不相互影响。

7答案:(1)原告在本案中具有诉讼资格。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以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在不当行为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的名义主张

权利,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利益对不当行为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吴林祥、陈华南及被告翟晓明均为一匙通公司的股东,而且被告翟晓明身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实际掌控该公司,一匙通公司在被告的控制之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之下,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所申请的专利技术方案应属公司所有,并将一匙通公司作为第三人,其实质是代表公司利益对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2)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经对比,原告提供的图纸等技术资料所反映的技术方案与被告的专利申请方案相同。证据表明,一匙通公司自2004年成立之后,将“一匙通数码智能锁具”项目申报为常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被告翟晓明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研究人员还包括本公司其他人,不但一匙通公司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购买仪器备,常州市科技局为该项目还拨款支持,这些都足以证明被告翟晓明等人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并且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一匙通数码智能锁具”项目进行研发,研发成果应当归属于本单位——即一匙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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