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议价问题探讨
近期,滨江处在萧山国际机场查处了一批从市区、萧山到机场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司机与乘客议价的出租车,而且议价费用均高于实际使用计价器费用,存在多收费的情况。议价现象的抬头是与杭州市城市文明和出租车管理规定相背离的,严重损害了杭州出租车整体形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发票”,但是《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出租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与乘客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就存在《省道条》的规定是否适宜杭州市出租车管理现状的问题。 一、法律层面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修订通过,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但是《省道条》未明确规定“与乘客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具体情形;《杭客租》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按照价格主管部
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发票”,未规定有例外情况。法条规定的不明确,一些司机把“与乘客另有约定的除外”完全理解为可以与乘客议价,给实际执法操作带来困难。 同时《杭客租》规定的是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相关活动,那么终点在杭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以外的收费是否可以议价? 二、管理层面
1、出租车运输服务不同于其他商业运输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其价格不能完全市场化,如果出租车服务像市场上其他自由交易的商品一样,完全放开价格的话,则意味着出租车服务供大于求的时候,乘客可以把价格谈到打表价以下,还意味着在出租车服务紧缺的时候,司机也可以把价格叫到打表价以上,就会造成混乱,违背公共产品本应具备的属性和功能。
2、斯蒂格勒经济管制理论中的政府管制,就是政府机构依据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个体的行为实施的直接控制。从政府对出租车价格进行管制的本意来看,其目的当然是为了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并促进服务的公平供给。
而议价行为本身,由于司乘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乘客急于出行及出行方便等因素,如果价格由双方自由协商而定,司机很可能会欺诈乘客(近两年来,滨江处对出租车驾驶员与乘客议价行为进行了重点查处,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
2010年4月份查处的涉及到驾驶员与乘客议价的违章7起,其中议价费用高于打表计费的6起,基本持平的1起;5月份查处18起,其中议价费用高于打表计费的16起,基本持平的2起。在查处的不按规定收费出租车中,议价费用85%以上高于实际使用计价器费用);同时可能引起司机哄抬价格或进行低价无序竞争,造成客运出租车市场混乱,严重损害城市形象。
3、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是对乘客、司机双方权益的维护,一方面议价行为中司机与乘客的地位不对等,特别是在出行高峰期、场站周边以及外地乘客不了解行情等的情况下,往往会发生高价宰客行为,乘客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另一方面,议价后如果乘客拒付车费,司机缺少相应的收费依据。
4、杭州市物价局2006年2月22日开始执行的出租车收费标准。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出租车收费标准
起 租价 出租车类型 步 (元/价 公里) 普通客运出租汽车(除奔驰为代表的豪华客起步里程3公里;超过10公里以上的10 2 部分加收50%回空补贴费,即每公里为3元。 2006年2月22日 备注 执行时间 运出租汽车外) 作为杭州市区出租车唯一合法计价收费标准,而出租车议价行为没有相应的标准,其议价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值得探讨。
5、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萧山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联合做出的《关于加强机场营运秩序和治安秩序的通告》规定:“杭州市区(含萧山市区方向)一律使用计价器经营,不准以任何借口讨价还价,上客即走。遇长途旅客允许议价但司机要价不应高于使用计价器加单程过路过桥费的总价,营运中也必须使用计价器”。这是对规范出租车议价行为的积极探索,但未涉及到立法层面。 三、其他方面。
出租车司机与乘客双方议价作出的口头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发票”,双方议价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这一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列入无效合同范围。
因此,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相关活动,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禁止议价。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可以议价,但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议价标准,保护司机和乘客双方利益。 (滨江处 张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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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坚副市长部署“四小车”整治下阶段工作
6月4日,杭州市政府在10楼会议室再次召开了“四小车”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行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市交通局、市运管局、市法制办、市残联、市交警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城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副市长沈坚主持。
在听取了各部门前阶段工作情况汇报,以及对整治工作的现状和车型置换问题的意见建议后,沈坚提出,当前,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对“四小车”整治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要增加信心。沈坚副市长认为,“四小车”整治工作是维护杭州品质城市形象的需要,是更好地规范与维护客运经营市场的需要,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残疾人自身形象的需要,对此要予以充分认识。同时,要认识到“四小车”整治工作具有长期限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达到整治目标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四小车”违法行为有着深层次的背景与原因,各部门既要逐步推进整治工作,又要兼顾社会稳定,对各部门来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智慧和执政能力的考研。
对下阶段整治工作,沈坚作了具体部署:一是要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主要针对市区内有牌有证的539辆重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要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置换工作,政府要出台鼓励与引导政策,置换的新车购置费用应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