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做到期收款交易,按照对应保证金额从出票人保证金账户转出、承兑汇票与保证金差额部分从结算账户转出,同时转入“8331临时存款”核算码。
当出票人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票款时,营业部(柜台)应立即通知公司业务部门,并根据公司业务部门的垫款通知,当日将垫款通过“9991临时存欠”核算码,转至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应当日在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承兑汇票垫款处理,并按垫款金额每日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
(三)发生承兑汇票垫款后,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就垫付的款项向出票人催收,必要时处理抵、质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减少垫款损失;授信执行部(岗)负责因承兑垫款形成不良后移交到本部门不良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臵。
九、解付到期票款 (一)到期付款
1、承兑行接到承兑汇票托收凭证及承兑汇票第二联正本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承兑协议副本等,认真审核: (1)票是否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
(2)承兑汇票票面内容(包括凭证号码和业务编号)与国内支付结算系统录入票据信息是否一致;
(3)根据承兑汇票的防伪点鉴别其是否为伪造、变造票据; (4)承兑汇票上汇票专用章与留存汇票专用章印模是否一致; (5)承兑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是否与留存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号码、业务编号、密押等记载事项相符;
(6)承兑汇票是否记载事项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无更改,其他记载事项若有更改是否由记载人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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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兑汇票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是否连续,汇票与粘单粘接处签章是否为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签章;
(8)承兑汇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9)承兑汇票上是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及是否有汇票转让行为;
(10)托收凭证的记载事项与承兑汇票记载的事项是否相符; (11)托收凭证填写要素是否齐全无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12)托收凭证第三联是否有持票人开户银行加盖的结算专用章; (13)其他审核项目。
2、审核无误,通过国内支付结算系统做系统内收单或接收系统外托收交易,录入票据信息。若承兑汇票未到期,先将托收凭证、承兑汇票第二联与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及承兑协议副本等专夹保管,待到期日付款,同时登记收到委托收款登记簿。
3、承兑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经办人员凭已审核无误的承兑汇票,在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解付到期票款或柜台解付票款交易,经系统检验密押无误,销记“0781/0881银行承兑汇票”表外账,向持票人开户行支付票款,承兑汇票第二联与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及承兑协议副本等资料作当日传票附件装订保管。 (二)超过提示付款期
持票人超过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即自承兑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承兑银行应按照到期付款审核要点对持票人提交的承兑汇票要素及真伪严格审核,并与留存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及系统信息核对无误后,以持票人为收款人在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柜台解付票款交易,办理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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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未提示付款导致的长期未解付款,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国内支付结算系统柜台解付票款交易将票款由“8331临时存款”核算码转入“8421应付及暂收”核算码核算,同时系统销记“0781/0881银行承兑汇票”表外账。 (三)拒绝付款
1、营业部(柜台)收到提示付款的承兑汇票第二联及托收凭证,经双人审核,若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可以拒绝支付。
2、办理拒绝付款手续时,营业部(柜台)应于接到承兑汇票及托收凭证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
3、营业部(柜台)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一、二联连同托收凭证第三联一并专夹保管留存备查。“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二、三联应加盖经办、复核人员名章及结算专用章,第三、四联连同托收凭证四、五联及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退回持票人开户银行或持票人(柜台提示付款时),并在国内结算托(委)登记簿中登记处理结果。
十、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一)受理委托收款
1、持票人凭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时,持票人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核:
(1)承兑汇票是否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 (2)承兑汇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
(3)承兑汇票上最后一手背书人 (即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4)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5)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若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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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6)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7)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8)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汇票与粘单粘接处加盖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签章;
(9)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无误,记载事项是否与承兑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10)托收凭证 “托收凭据名称”栏是否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承兑汇票号码;
(11)托收凭证第二联收款人签章是否为持票人银行预留印鉴; (12)托收凭证填写要素是否齐全无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13)其他审核事项。
2、审核无误后,通过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发出委托收款交易。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同等比例尺寸正反面复印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包括附带证明),连同托收凭证第二联专夹保管备查,同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登记簿,将承兑汇票第二联和托收凭证及附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承兑行,或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至承兑行。
对已发出的承兑汇票委托收款,若自该承兑汇票到期日起5日内仍未收到承兑行划回托收款项,应立即向承兑行发出委托收款催办查询,查明原因,确保委托收款款项及时、准确划回。 (二)持票人开户银行收款
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国内支付结算系统、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及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划回的款项,与托收凭证第二联底卡核对无误后,按照委托收款业务款项划回手续办理入帐。
十一、承兑汇票未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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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未用注销承兑汇票
出票人对已承兑未使用(仅限未背书)的承兑汇票申请注销时,应提交承兑汇票第二、三联原件和未用注销书面说明提交公司业务部门审核,未用注销书面说明内容应包括出票人账号、户名、出票日期、到期日期、银行承兑汇票号码、金额、未用注销原因以及出票人签章等内容。公司业务部门审验后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未用注销业务通知书”(附件(6)),缴存保证金的还需填制“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退还通知书”(附件(7)),连同承兑汇票第二、三联原件及未用注销书面说明交营业部(柜台)办理注销手续。
(二)注销承兑汇票
营业部(柜台)收到公司业务部门“银行承兑汇票未用注销业务通知书”、“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如有)及客户提交的书面说明、未使用已承兑的承兑汇票第二、三联后,应从专夹中抽出该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和承兑协议,审核以下内容:
1、未用注销承兑汇票是否为统一印制凭证;
2、承兑汇票票面内容(包括凭证号码和业务编号)与国内支付结算系统录入票据信息是否一致;
3、根据承兑汇票的防伪点鉴别其是否为伪造、变造票据; 4、承兑汇票上汇票专用章与留存汇票专用章印模是否一致; 5、承兑汇票第二、三联,是否与留存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的号码、密押等记载事项内容相符;
6、承兑汇票是否确未背书,且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7、“银行承兑汇票未用注销业务通知书”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如有)及客户提交的书面说明是否内容一致,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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