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处分实施的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二、受处分行为类型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
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
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
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
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三、处分的类型期限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
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四、处分的责任主体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必须切实履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责任。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以上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
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处分的原则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一)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批评教育有较好的悔改表现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回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二)教师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
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三)教师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
以免予处分。
(四)教师有违反受处分行为类型第六款规定行为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处分。
(五)教师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六)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六、处分的程序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处分的决定
1、对教师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2、对被调查的教师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
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4、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
销案件的决定。
5、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6、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
一定范围内宣布。
7、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的档案。
(二)处分的复核与申诉
受到处分的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 (三)处分决定书的内容
1、受处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
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2、经查证认定的理由、依据、期限; 3、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5、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四)处分的决定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