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
案。
2、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
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
案。
(五)处分期间的人事管理
1、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
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2、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处分期满解
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
加薪级工资。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到薪级工资1级。未明确新聘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
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4、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5、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理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
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6、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
的人事关系。
7、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所在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评先进、示范等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得
确定为“优秀等次”。
8、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9、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
务。 六、处分的解除 (一)处分解除的规定
1、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2、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教师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
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3、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
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二)处分解除的程序
1、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学校或有关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
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2、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
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3、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4、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5、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
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6、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教师档案。
7、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处分解除决定书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或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四)处分解除后的人事管理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
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