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劳 动 者 的 结 社 权

2018-12-03 19:30

论 劳 动 者 的 结 社 权

——从工会维权的角度分析

关键词:结社权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基础 工会职能 工会维权

主要内容:结社权是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劳动者这里体现为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的内容很多也很复杂,所以,在这里仅从工会维权这一个角度来认识劳动者拥有结社权的实际意义与实际运作,并从中了解中国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在当今时代所具有的意义与需要改进的方面。

一、 公民的结社权

(一)、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结社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结社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所谓结社权是指公民享有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加或者组建某种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权利,并享有以该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或者其成员的名义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和自由。只要是依法行使结社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就不得加以阻挠和限制,否则也就谈不上公民结社自由了,也是违反宪法规定的。

(二)结社权在劳动者身上的体现

由此可见,结社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者当然也拥有结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所以公民的结社权体现在劳动者这里就是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所以,中国劳动者的结社权指的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所谓参加工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加入已经成立于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内的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这些单位之外的基层工会联合会。所谓组织工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在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可以在这些单位之外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

二、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维权的法律基础与前提条件

在我国《工会法》当中,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律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工会为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基础和前提条件。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是工会维权的基础和前提,要明确工会维权的具体内容,就

必须追本溯源,先探讨工会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一)、关于工会的权利

传统上,工会理论界将工会的权利概括为四类,即一是代表权、二是维护权、三是参与权、四是监督权。

1、代表权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债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工会法中对于工会代表权的规定,代表权是工会的基本权利,是维护劳动者和自身权益的基础。

2、维护权

维护权在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对工会对于劳动者各个方面的权益维护做出了分别的规定,维护权是在众多规定中抽象出来的工会的基本权利。工会有维护劳动者和自身权益的权利,保障和帮助劳动者和工会本身在劳动过程中实现自己各个方面的基本权益,而工会的这种维护体现在工会工作的方方面面,体现了工会法对于工会的规定维权职能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3、参与权

工会法第33条规定了工会的参与权,“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职工意

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4、监督权

《工会法》第23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同时,第24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二)、关于工会的义务

工会在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约束自己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样才能保障工会自己的基本职能——维权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对于工会的义务规定很具体,分别在《工会法》第21条、29条、30条、31条、32条规定了工会所必须履行的支持起诉的义务、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协助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和评选先进的义务。

二、 工会的维权职能的意义与发展

工会作为一种组织并不是古来有之,它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生产方式的形成时期,历史前进到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取代了自然经济,人类政治文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是,封建等级的消失,并没有使阶级消失,整个社会分裂并简化为两大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无产阶级陷于在表面上的没有直接人身依附的“自由劳动”的、而在实质上是一种劳动对资本的依附的生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工会也具备了其产生的条件:第一、工人在法律上的平等与结社的自由,这是工会产生的外在条件。第二、工人为保护自身而起来反抗资产阶级,这是工会产生的内在根源。而正是由于这种内在根源,就决定了工会自产生起就肩负着维护无产阶级劳动者权益的基本职能。

(一)、工会维权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价值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但是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也会存在着劳动者权益的维护问题,实践工会制度,不仅是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也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1、工会维权是实现人们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2、工会制度及其维权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3、工会维权是提升社会主义政治行为文明的有效途径 4、工会维权是优化政治生态的有力手段 5,、工会维权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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