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相关执行文件
(试行)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业务处理流程图 二、 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联保金管理风险补偿办法
三、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实施细则
四、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联保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五、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联保金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六、企业申请(或确认)作为会员企业工作流程及表格 七、企业申请增信贷款工作流程及附表
八、管委会审批企业申请作为会员企业的工作流程及附件 九、管委会审批会员企业申请增信贷款工作流程及附件 十、贷款企业贷款项目备案工作流程及附表 十一、联保金代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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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业务处理流程图
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拟上市企业 (中小企业增信计划当然企业)
其他成长性中小企业 市政府相关部门、合作银行、行业协会和各区贸工局等相关单位推荐 联保金管委会办公室对企业入中小企业增信计划 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联保金管委会主任会议对企业资格认定 合作银行对企业独立进行贷款审议 联保金管委会办公室对企业贷款方案进行调查 联保金管委会主任会议对企业贷款方案进行审议 凭联保金管委会的批准函,企业缴纳联保金, 合作银行发放贷款 相关资料报市联保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合作银行贷后管理 贷款到 期正常 回收 贷款逾期,合作银行向联保金管委会申请联保金代偿垫付 审议联保金代偿方案,同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追回资金归还银行代偿,剩余资金偿还联保金; 追回资金不足时,联保金损失处理 2
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
联保金管理与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联保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增信计划),是指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商业银行参与,通过设立企业联保金等手段,为特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有效提升银行信用的融资促进计划。
特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市相关部门、机构,依据《深圳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认定的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和拟上市企业为主体,其他成长性中小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群体。该企业群体统称“中小企业增信计划会员企业”(简称会员企业)。
其他成长性中小企业,是指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年利润额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年纳税额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合作银行、行业协会和各区产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推荐,由中小企业增信计划联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对企业会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再由管委会主任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增信计划联保金(以下简称联保金),是指由会员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的信用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委会,是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会员企业等共同组成的联保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风险补偿,是指联保金对合作银行为会员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进行风险补偿。票据融资以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联保金风险补偿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管委会签订了中小企业增信计划合作协议、共同向会员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商业银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贷款,是指单笔额度3000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为两年(含)以下,且贷款的信用比例不低于30%的贷款。
第二章 联保金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建并指导管委会,协调管委会与合作银行的对接。联保金设立初期,成立临时管委会,履行管委会职能。临时管委会成员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推荐产生。待条件成熟后成立正式管委会,临时管委会同时解散。
第九条 管委会设主任1名,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管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管委会设立委员大会,委员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条件成熟后,可设立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条 正式管委会成立后,凡获得合作银行信用贷款并自愿缴纳联保金的会员企业,即自动成为管委会委员。
第十三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上市与融资服务部,管委会日常工作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在联保金利息中列支。
第三章 联保金募集方式
第十四条 获得合作银行贷款联保的会员企业,在信用贷款发放时按信用贷款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联保金。具体缴纳标准为1年期贷款按1%缴纳,2年期按2%缴纳。
会员企业与合作银行每发生一笔信用贷款,即按上述规定缴纳一次联保金。
第十五条 联保金在增信计划存续期间不予返还。
第四章 联保金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联保金本息在银行开设专户存放,管委会设立联保金台账,每半年对账一次。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在完成对会员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合作银行和会员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后,应及时抄送管委会。
第十八条 会员企业在取得信用贷款,按规定交纳联保金后,该笔信用贷款正式纳入联保金补偿范围。
第十九条 会员企业信用贷款逾期3个月后,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管委会接合作银行启动代偿程序通知后,由联保金先行代偿;联保金代偿的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在实施联保金代偿后,管委会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合作银行执行追偿回收的款项,首先用于扣收银行追索费用、违约金,如余款在偿还银行本息后仍有结余,归还联保金。多余部分退还给会员企业。
第二十一条 联保金产生的利息不作为赔付资金,利息用途由管委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