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建立联保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月定期向合作银行通报联保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联保金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未经管委会和合作银行同意,联保金合作机制不能终止。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和合作银行决定终止联保金合作时,应按照确定的终止日,终止吸纳新委员和向银行推荐新的贷款。已经获得银行贷款的委员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缴纳联保金,当全部委员的贷款清偿后,剩余的联保金用途由委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当联保金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联保金合作终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应加强对联保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联保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企业如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联保金、或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联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等行为,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责令改正,取消该企业管委会委员的资格,并列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扶持,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信用贷款,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联保金管理与风险补偿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贷款项目备案和补偿的条件与标准
第二条 贷款项目备案和补偿的条件 一、备案条件
1、贷款银行须是与中小企业增信计划联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定合作协议的银行。
2、贷款企业须是中小企业增信计划会员企业(以下简称会员企业)。 3、会员企业主营业务和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
4、单笔贷款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两年(含)以下,
且信用比例不低于30%的贷款。
二、补偿条件
1、合作银行已对会员企业发放了信用贷款。
2、会员企业已按规定交纳足额的中小企业增信计划联保金(以下简称联保金)。
3、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含)。
第三条 补偿的标准。对所有合作银行的补偿资金总额均不超过该笔项目贷款总额或联保金的资金总额,且以前述两者金额较低者为限。
第三章 贷款项目备案和补偿的程序
第四条 合作银行拟对会员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时,应报管委会备案;管委会办公室对会员企业贷款方案进行调查后,提交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经管委会同意后,会员企业按规定缴纳贷款金额1%的联保金,存入联保金专用帐户,并由联保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收据。合作银行可凭联保金管委会的批准函和联保金收据,与会员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应将有关放款资料报管委会办公室完善备案手续。
第五条 贷款逾期3个月后,合作银行可启动联保金代偿申请程序,经联保金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形成会议决议,依据会议决议,由联保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支付申请,并按照《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联保金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联保金代偿。如联保金不足于补偿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代偿。
第六条 实施联保金代偿后,管委会可委托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会员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剩余部分先补偿银行所承担损失,然后再补偿联保金。负责执行债
务追偿的合作银行每季度应向管委会报告债务追偿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会员企业存在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导致联保金与银行信用贷款损失的,管委会和合作银行应将会员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管委会应加强对联保金的管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督促合作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合作银行予以表彰和嘉奖。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参照《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联保金管理与风险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联保金
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联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管委会主任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二、管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会议,也可由主任授权其他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会议须有2/3以上主任、副主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任、副主任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表决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四、审议回避制度。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审议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作为股东的企业(或关联企业)申请作为会员企业或申请增信贷款时,不参与投票表决。
五、审议程序:
(一)审议企业申请作为会员企业程序。首先由管委会办公室在会上做初审陈述,再由参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逐一发表意见,最后由参会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对该事项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审议企业申请增信贷款程序。首先由申请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在会上做申请陈述,再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参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逐一发表意见,最后由参会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对该事项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审议联保金代偿程序。首先由贷款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会上做申请陈述,再由参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逐一发表意见,最后由参会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对该事项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审议联保金利息支付程序。利息支出总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在会上做申请陈述,参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逐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