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特别复杂,或开挖后严重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 3.3
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excavation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的统称。 3.4
基坑工程 engineering of excavation
为营造安全并适合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基坑,所进行的支护结构施工和挖除基坑范围内土体的工程。 3.5
监测 monitoring
在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控。 3.6
监测点 monitoring point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用于观测其变化特征的点。 3.7
监测频率 frequency of monitoring 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3.8
监测报警值 alarming value on monitoring
为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警戒危险,对监测对象所设定的异常情况量化限值。
4 前期准备
4.1 建设单位应根据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要求,提供从拟建建筑物基础边缘线 起,向外延展不少于基坑开挖深度2倍以上水平距离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地质勘察报告、基础图、平面布置图,以及公用、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走向、埋深等资料,并承担因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或所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4.2 建设单位应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4.3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要求、施工方案及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上述单位的意见,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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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基坑开挖前(或支护结构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征得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业主同意后,对这些建(构)筑物进行裂缝检测(或垂直度观测)。检测结果形成检测报告,由业主在检测报告上签名确认。
4.5 基坑周边有多项工程相继施工的,后施工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邀请相邻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共同审定施工方案。 4.6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向有关部门所提供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之中,应含基坑工程的内容。
5 勘察
5.1 基坑工程勘察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规定。 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编录、钻探、室内试验、物探等专项负责人,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5.2 基坑工程勘察工作应符合GB50021、JGJ72、JGJ120的规定。
5.3 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场地进行踏勘,了解工程情况、周边环境及地质地貌情况,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勘察纲要或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勘察。
5.4 勘察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可结合场地的详细勘察同时进行,但不能以建筑物场地勘察替代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当场地的详细勘察不能满足基坑设计要求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或局部位置的勘察,其勘察结果应形成基坑工程专项勘察报告。
5.5 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5.6 基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钻孔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7 勘察报告应对基坑的可能影响范围、基坑的破坏模式、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并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危害预防措施等提出评价和建议。
5.8 勘察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后期服务工作,参加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参加基坑工程的验收。
6 设计
6.1 对于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5m,或开挖深度不足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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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复杂,开挖后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应进行基坑工程设计
6.2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应符合规定。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审核人员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6.3 基坑工程设计工作应符合GB50007、GB50330、GB50497、JGJ72、JGJ120、DBJ/T45-002的规定。
6.4 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a)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b)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 c) 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分布情况和结构质量的检测评价。
6.5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基坑周边环境、拟建建筑物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在进行多方案比较之后,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除必须确保基坑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确保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安全。 6.6 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挖土、地下水控制、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 6.7 对于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0m,或开挖深度不足10m但现场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
特别复杂,开挖后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破坏的深基坑,应对设计方案论证。
6.8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所选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确认。属6.7条所规定基坑设计方案交专家论证,不属于6.7条所规定基坑的设计方案交付设计。 6.9 深基坑设计方案论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论证以专家论证方式进行;
b)专家论证会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其中一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c)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
派项目负责人列席专家论证会,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必须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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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由勘察单位介绍基坑和基坑周边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周边环境情况,基坑工程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方案。其余列席单位补充有关情况并对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拱专家参考
e)专家组提出意见、建议、结论,形式设计方案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对所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由专家签名确认。
6.10 设计方案论证报告作为该深基坑工程设计的指导意见。
6.11 设计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论证报告修改设计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6.12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论证报告修改完善设计方案,修改后的设计方案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方可交付设计。
6.13 设计方案论证需要重大修改的,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论证报告修改设计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6.14 专家组的组成:
a) 专家应从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工作(或之一)15年以上并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b)由各设区市设立基坑工程专家库;
c) 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专业配套齐全,其中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至少各1名; d)6.9条c)所列单位的人员不应以专家组成的身份参加论证
6.15 设计计算和分析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并应说明结构计算方法、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荷载分类及荷载效应组合,应充分考虑地表水、地下水、台风、暴雨、周边动静荷载、基础施工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6.16 设计应充分考虑基坑使用期限的因素,结合工程复杂程度确定安全系数 6.17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值。 6.18 支护结构采用锚杆或土钉作为受拉杆件的,应进行现场抗拔试验 6.19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a) 设计总说明; b) 总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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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 d) 支护结构详图(配筋图); e) 支撑系统结构详图(配筋图); f) 连接节点详图; g) 基坑开挖剖面图; h) 降(止、排)水设计图。
6.20 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 b) 监测要点;
c) 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 d) 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e) 基坑周边荷载限值; f) 基坑暴露时限; g) 分段验收的要求;
h) 需要关注的周边建(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和地质情况。 6.21 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表示: a) 地下室轮廓线和开挖轮廓线;
b) 支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
c) 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面位置。 6.22 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足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6.23 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坡比、排水沟、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 6.24 设计降水系统时,应考虑坑内外降水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6.25 与拟建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与拟建工程设计密切配合。 6.26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向基坑工程施工单位作技术交底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6.27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参与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的审查或论证,并结合实际的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工况和作业流程复核设计文件。
6.28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协助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参加基坑工程的过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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