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B 45T960-2014(3)

2018-12-03 19:44

7施工图审查

7.1 从事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其资质必须符合规定。 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7.2 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应符合GB50021、JGJ72、GB50007、GB50330、JGJ120、GB50497

DBJ/T45-002的规定。

7.3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a)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b) 基坑工程设计文件;

c) 符合6.7条规定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报告 7.4 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包括: a) 支护结构的形式;

b) 支护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c) 支护和降排水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以及管线的影响; d) 支护结构施工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e) 基坑工程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 f) 基坑工程设计与论证报告的符合性;

g) 设计文件与国家技术标准和本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7.5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对施工图审查意见作出答复。

7.6 接到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答复和已修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7.7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证,并在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章。

7.8 施工中出现重大变更的,应征得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可。必要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审查,重新出具审查报告。

7.9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报告结果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部门备案。

8 施工

8.1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规定。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8.2 对于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3m,或开挖深度不足3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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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复杂,开挖后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在基坑施工程施工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审查合格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拟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8.3 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工程概况:拟建建筑工程概况、基坑工程概况、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周边环境、设计 要求、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保证条件和其他要求;

b) 编制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拟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c) 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使用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 d)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e)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证、技术保证、应急预案、施工过程的控制和监测(包括自行监 测和检测机构的监测)、环境保护等; f) 附件: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8.4 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

a) 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签名确认。

b) 属深基坑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交专家论证。不属深基坑的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签名确认后交付实施。 8.5 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a) 论证以专家论证会方式进行。

b) 专家论证会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组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c) 专家组成员出席专家论证会;由其中一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会议。 d) 以下人员应列席专家论证会:

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3)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拟建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e) 由各列席单位介绍工程情况,由施工单位介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列席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专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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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专家提出意见、建议、结论,形成专家论证报告,若意见不统一,可采用表决的方式进行。 论证报告应对所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由专家签名确认。 8.6 专家论证报告作为对所论证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8.7 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

a) 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与方案所依据的现场条件相符,如不相符并且不能确保安全的, 应提出修改设计文件的建议;

b) 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技术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 c) 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d) 方案所提出的实现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8.8 专家组的组成宜符合下列规定;

a) 专家应从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工作(或之一)15年以上并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b)由各设区市设立基坑工程专家库;

c) 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专业配套齐全,其中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至少各1名; d)6.9条c)所列单位的人员不应以专家组成的身份参加论证

8.9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修改的方案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8.10 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需作重大修改的,修改后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8.11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方案。如因设计或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方案:不属深基坑的,应重新审核批准;属深基坑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8.12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禁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禁擅自修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或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施工方案的,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属深基坑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不属深基坑的,应重新审核批准。 8.13 应按规定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8.14 回填之前周边荷载应符合设计现载要求。

8.15 基坑工程的检测应符合GB50202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8.16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指定专人督促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和基坑 监测的实施。发现不按照方案施工或未按规定实施监测的,应立即纠正;发现有危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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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安全紧急情况的,项目部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后果扩大。 8.17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和总包单位应派出人员定期巡逻施工现场,督促项目部实施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8.18 施工单位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抢险器材。

9监理

9.1 监理单位应将基坑工程安全列入监理内容,针对基坑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要求,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写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9.2 监理单位在基坑工程监理中,应完成下列工作:

a)检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具备开挖条件后发布开挖通知;

b)检查和督促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各项检测工作的实施; c)检测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以及安全制度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d)原材料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时u,监理人员应站旁边见证确认。

10 验收

10.1 基坑工程验收必须以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示时以设计指示为依据,无设计指示时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的规定执行。 10.2 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到场,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基坑工程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检检查员,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10.3 支护工程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参照执行GB50300,并应符合GB50202的规定,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a)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

b)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c)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检查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记录。

11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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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从事基坑工程监测的检测机构资质必须符合规定。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现场监测项目负责人和监测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11.2 基坑工作应符合GB50497的规定

11.3 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JGJ120规定的项目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受保护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的变形状况实施全程监测。在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退场之后,至基坑回填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由拟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基坑实施监测。

11.4 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和深基坑使用过程中,除施工单位的监测之外,还应由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全程监测。

11.5 检测机构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拟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周边环境的有关单位和业主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1.6 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监测人员等内容。

11.7 对与基坑安全有密切关联的项目的监测,宜采用自动报警技术。

11.8 当基坑工程的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检测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11.9 监测值有异常变化或达到监测报警值时,监测人员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11.10 监测期较长的,检测单位应定期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 11.11 最终监测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工程概况; b) 监测依据; c) 监测项目; d) 监测点布置; e) 监测方法和监测设备; f) 监测频率; g) 监测报警值;

h) 各监测项目全过程的发展变化分析及整体评述; i) 监测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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