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不作为确定职务工资的依据。
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采取从上到下逐级核定的办法,不搞群众评议。
(三)高等学校、中等学校的教师,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后应逐步实行聘任合同制,并按聘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
(四)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应实行不少于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另行规定。见习期满后,应根据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贡献和工作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其职务和相应的职务工资。
(五)执行新的工资制度时,工作人员的现行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五元),低于新拟基础工资、本人所任职务最低一级职务工资之和的,进入本职务的最低工资等级;高于新拟基础工资、本人所任职务最低一级职务工资之和的,就近套入职务工资等级;高于新拟基础工资、本人所任职务最高一级职务工资之和的,照发原工资,不实行新标准。对上述人员,都发给工龄津贴。
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按照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六)在地区之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和招聘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由调入和招聘单位按所担任的职务重新确定。
(七)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只将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对现行五类及五类以上工资区都暂不调整,仍按现行的地区工资差别的比例计发地区工资。计发地区工资的办法另行制定,现行地区工资差别不合理需要调整的,待进一步研究提出改革方案后再逐步调整。
(八)各事业单位这次工资改革增加工资的水平和工资标准,只能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不能自定工资标准。
对经济上能够完全自立和有一部分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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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要会同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其留用的收入的大部分应当用于发展各项事业,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小部分。
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经济上完全自立。对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经济上能够自立,国家不再拨给各项经费的事业单位(包括实行经济承包、有偿合同制的单位),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除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进行工资改革外,可以适当多发一些奖金。今后这些单位按企业对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对有一部分经济收入,但目前做到经济自立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允许制定过渡办法,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费自立;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国家可以适当分配一部分增资指标,仍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也可以适当多发一些奖金。
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超过限额的,要按规定缴纳奖金税。征税办法另订。
(九)这次工资改革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的增资指标,要严格掌握,不得超过。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办理,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财政开支,属于地方单位的由地方财政开支。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在分配的增资指标外,动用地方财力或其他收入,额外增加工资。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十)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今后每年根据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情况,适当安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指标。增长的工资指标,除用于增加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以外,主要用于正常晋级或提高职务工资标准,晋级增资制度,由劳动人事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改革工资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进行定编、定员,核定工资总额,规定各类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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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对工作人员必要的考核制度,以利于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改革的方法步骤
这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较大改革,要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执行政策,决不能各行其是。凡是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工作,以保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不给工资制度的改革增加矛盾和困难,应严格执行中办发〔1984〕26号文件的规定,在工资改革方案实施以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一律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应当集中精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搞好改革。凡未经中央、国务院批准,擅自调整工资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一律不予承认。
改革方案下达后,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办的普通中、小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幼儿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实行;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企业所属的科研设计单位、医院、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等,随同本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进行。
上述改革方案不公开报道。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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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省级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基职 务 工 资 标 准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职 务 工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资 主席、副主席、总理 40 490 410 340 530 450 380 副总理、国务委员 部长、省长 副部长、副省长 局、厅长 副局、厅长 处 长 副 处 长 科长、主任科员 副科长、副主任科员 科 员 办 事 员 40 340 300 270 380 340 310 40 *315 *300 270 240 215 190 165 40 *270 *240 215 190 165 150 1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190 165 150 140 130 120 *150 140 130 120 110 100 110 100 91 91 73 57 42 82 73 65 57 49 42 36 30 82 65 49 36 24 *355 *340 310 280 255 230 205 *310 *280 255 230 205 190 180 *230 205 190 180 170 160 *190 180 170 160 150 140 130 120 110 100 91 82 73 65 57 49 42 36 30 24 18 12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150 140 131 122 113 105 131 122 113 105 97 89 113 105 97 97 89 82 76 82 70 89 76 64 82 76 70 64 58 52 注: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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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省级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基职 务 工 资 标 准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职 务 工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资 部总工程师 40 *290 *250 215 190 165 150 140 *330 *290 255 230 205 190 180 *230部副总工程师 40 *190 165 150 140 130 120 205 190 180 170 160 0 局总工程师 40 *150 140 130 120 110 100 *190 180 170 160 150 140 局副总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40 40 40 40 *140 130 120 110 100 91 82 *110 100 91 82 57 42 49 42 36 30 73 36 24 65 57 30 18 *180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150 140 131 122 113 105 97 97 89 82 76 82 70 76 64 70 58 注:1.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工程技术人员。
2.现在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四)的三级至九级的工程师,其现行工资高于表列工程师最高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可以暂按表列正、副总工程师各级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标准就近靠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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