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
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相关物业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08]159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将具体贯彻意见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福州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县(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县(市) 物价局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停车服务费标准(不含场地使用费及充电费)如下:
临时停放(元/辆.次) 类 别 地面车位 (含架空层) 地下车位 经有权部门批准的 封闭式车库 地面车位 地下车位 电 动 车 自 行 车 0.5 0.3 0.2 8:00-20:00(含) 3 5 1 0.6 0.5 20:00-次日8:00(含) 5 10 按月停放 (元/辆.月) 小 车 摩 托 车 60 70 20 20 30 10 6 1、对业主(或承租人)每天24小时内同一辆车多次出入小区的,只能按一次停车服务费标准收取。 2、每天跨两个时段停车的临时停车服务费每辆次收费标准最高不能超过20:00—次日8:00(含)时段的收费标准。 3、对业主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上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物业小区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必须依法办理停车经营业务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性质的建筑物,经有权部门批准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交通、银行等单位经有权部门批准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社会公共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即小车停放:8:00-20:00(含)每辆次5元,20:00-次日8:00(含)每辆次10元。占用两个车位的,按上述收费标准两倍收取。 上述没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均按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1、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 2、业主搬家车辆; 3、临时送货车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对象和时限、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相关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8年 9 月15日起试行至2010年 9 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