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规划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规〔2006〕47号
各市城市规划局,有关市建委:
为规范我省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编制水平,依据?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89号令),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102号)的要求,特制定?安徽省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办法(试行)?。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办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抄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抄送: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安徽省城市规划专家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编制水平,科学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其他城市规划。
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工作。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的范围与组织
第五条 以下类型的城市规划在上报法定审批机关审批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
(一)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 (三)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四)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五)城市分区规划; (六)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七)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实行分级评审制度。由国务院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省建设厅报请建设部组织专家评审;其他设市城市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设区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所属省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提请专家评审的城市规划草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规划方案已
经公示并对公示意见进行了处理,同时加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专用章、有关规划编制人员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印章。
第八条 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工作一般以评审会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专家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专家,建立本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
城市规划评审专家采用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认定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省建设厅是安徽省省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机构。
省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已取得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注册资格,并被评聘为城市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已取得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注册资格,并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担任
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十一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机构。
市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已取得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注册资格,并被评聘为城市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已取得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注册资格,并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县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入选专家的条件,由各地根据本地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状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入选各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类城市规划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