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招监委发〔2011〕7号 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实

2018-12-04 16:50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昆招监委发?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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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招监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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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竞争性谈判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明市区域内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适用本办法。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贷款方和资金提供方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做到便捷高效、节约投资、监督有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开邀请竞标人,通过与竞标人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竞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竞标人,不得对潜在竞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竞标人提出与谈判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五条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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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监办)负责对进入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活动实施事前监督备案和竞争性谈判情况报告书备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谈判过程现场监督和合同备案。

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管委会、倘甸、轿子山“两区”管委会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的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均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各县(区)组织的竞争性谈判活动,由县(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备案和现场监督。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不含招标代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市招监办备案变更招标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规避或者代替招标;

第七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制定竞争性谈判公告和谈判文件。谈判公告应当明确发包条件,发包内容,领取谈判文件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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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递交谈判文件时间、地点,谈判保证金形式、数额、时间以及二次报价等事项;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条款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 除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类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应当设置竞争性谈判的控制价(最高限价)并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竞争性谈判的控制价应当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第六条第一、二款的项目竞争性谈判的控制价除外);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以政府采购预算作为竞争性谈判的控制价;招标失败的以原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作为竞争性谈判的控制价。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前备案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竞争性谈判批准文件和制定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报送市招监办备案或各县(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公告发布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昆明建设交易网上发布公告。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谈判文件递交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个日历天。

(三)报名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报名及谈判文件出售。

招标失败经批准变更招标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人须邀请原报名(投标)单位参加。

(四)谈判保证金缴纳和退还

竞争性谈判应当设置谈判保证金,统一交至市招监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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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账户或各县(区)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谈判小组组成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评标专家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人,且应当具备相应评标专家水平。

(六)谈判

谈判小组按抽签顺序与各竞标人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进入最终承诺报价(第二次报价)的竞标人名单。对未能进入最终承诺报价名单的单位出具书面原因说明。

(七)最终承诺报价

参与最终承诺报价的竞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谈判小组报出自已最终承诺报价。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负责人当众宣读各竞标人最终承诺报价。

(八)成交结果

谈判小组审阅各竞标人的最终承诺报价,除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类的项目外,一般以最终承诺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预成交人,并出具《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书》推荐预成交单位。

(九)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书》将《谈判结果公示表》交由市交易中心发布,并公示3个工作日。

(十)采购人应在谈判结果公示期满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条 递交竞谈文件的竞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后竞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对二家或者一家合格竞标人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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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谈判小组认为所有竞标人均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竞标并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

第十二条 为避免增加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成本,交易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款的项目进场交易,不再收取进场交易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监办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不按规定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报名的; (三)不按谈判文件进行谈判的; (四)不按规定发布谈判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招监办将参照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对竞标人的不良行为进行界定,一经确认,将由市招监办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标投标△ 竞争性谈判 通知 报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市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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