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谈判小组认为所有竞标人均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竞标并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
第十二条 为避免增加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成本,交易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款的项目进场交易,不再收取进场交易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监办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不按规定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报名的; (三)不按谈判文件进行谈判的; (四)不按规定发布谈判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招监办将参照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对竞标人的不良行为进行界定,一经确认,将由市招监办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标投标△ 竞争性谈判 通知 报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市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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