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_格列卫案_判决_解决知识产权及公共健康问题的新路径_那力(2)

2018-12-04 16:51

还大量出口到其他发展中专利权的药品仿制药。这些低廉价格的仿制药不仅提供给印度本国国民,

国家,前提是这些国家没有相关药品的专利,或已颁布了强制许可。据报道,印度每年生产的2/3的仿制药品出口到其他发展中国家。

2005年1月,TRIPs协议给与发展中国家的10年过渡期期满。为了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印度颁布新的专利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给予药品、农用化学品和食品专利保护。印度专利法的修改对仿制药业有着很大影响,因为印度本地制药企业再也不能沿用三十多年来的习惯做法,无视跨国公司所拥有的药品专利,无偿仿制医药公司尚未到期的专利新药。这对以生产仿制药为主的印度本地制药企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但此次印度政府仍有所保留,该新专利法只承认1995年1月1日及以后申请的专利。同时,印度在修改专利法中通过对第三节(d)条的修改提高专利的授予标准,对已知药品的专利授予设定更高的标准,仅对具有显著新颖性的发明授予专利,有效的限制专利的核准数目。

通过对TRIPs协议灵活条款的娴熟运用,印度在修改后的专利法中对专利授予仍旧设定了较高的标准,排除了已知药品通过新形式申请专利垄断市场的可能,为国内仿制药企业继续向低收入患者提供廉价仿制药品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符合印度国家利益和国情的。

(二)长青专利问题:印度政府更加重视国内公共健康问题据世界银行统计,印度人口中近30%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些贫困人口大部分分布在农村,他们的教育水平低于社会中的其他人群,且有着更高的患病率。贫困人口与其他人群比起来更难获得医疗设备与治疗药物。作为世界上公共健康问题最为突出的国家之一,印度的公共医疗卫生投入只占GDP的0.9%,占卫生总费用的17.9%,属于世界上公共医疗卫生投入最少的国家之一。印度患者需要自己承担80%的医疗费用,这或许是印度特别关注公共健康问题,有解决此问题的长远考虑和坚定信念的原因之一。格列卫案件的判决对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保护具有历史意义。无国界医生“病者

:“我们已经看到印度专利法的实施对保障公共卫生的好处。有有其药”项目驻印度经理孟甘妮表示

赖印度严谨的法律,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儿童制剂和固定剂量混合制剂的专利申请已被驳回。这些

①”重要药物需要引入仿制药的竞争,令其价格变得可以负担。

“长青”。“长青”专利是讨论的焦点问题指制药公司只要利用最微小的改动,就可不在本案中,

断延长药品的专利权。批评者认为,长青会导致仿制药生产商无法对专利药物进行仿制,使病人无法负担一些著名品牌的药物。延长专利申请的做法通常是制药企业获利的有效途径,跨国药企一般通过轻微改进某专利以保护即将到期的药品,申请新的专利保护。这种做法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往往能够获得政府支持。

诺华公司申请专利保护的格列卫就是已知物药物伊马替尼的新形式,是诺华为达到专利长青推出的新版本。一旦诺华公司在本案中胜诉,诺华将获得格列卫的专利权。已经在生产格列卫仿制药品的印度国内仿制药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继续生产这种药物,除非通过强制许可制度再授予这些企业生产仿制药的权利。这一结果显然是广大低收入患者不能接受的,对于印度国内以及其他

000卢比的治疗费用是其无论如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的低收入患者来说,每个月12,

何也承担不起的。

印度作为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制药厂和药房,诉讼结果的影响将超越国界。本案的判决再次印证印度专利法对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问题的重视程度。印度专利法对公共健康保护的重视态度既为本国药物仿制企业生产仿制药提供法律依据,又使低收入患者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药物,可谓双赢。

(三)印度重视对国内制药产业的保护通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印度制药企业迅速崛起,在国际市场上也显示出了竞争优势,印度已成为世界仿制药的主要输出国之一。自1991年以来,印度制药业的年增长幅度保持在10%以上,远

①http://www.cn-healthcare.com/guoji/focus/2012-09-15/content_410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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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府税收中的15%来源于制药产业。印度生产的超过2/3的仿远高于印度国内的GDP增幅,

制药出口到其他的发展中国家,印度已发展成为世界第四大药品生产国,其产量占全球产量份额的8%,占国内产值的1.5%。本案中如果诺华胜诉,将对印度制药工业中价值二百亿美元的仿制药带来巨大冲击。

通过本案的判决以及在案件审理中对印度专利法的追溯,我们可以看到印度政府对本国制药产业的保护态度。在2005年1月1日新的专利法开始实施前,印度关于专利授予一直适用的是1970年专利法,其中只对产品的制造程序和制造方法授予专利,这大大激发了印度仿制药产业的发展,也催

Natco制药公司。这些仿生出大量在世界范围内极具影响力的仿制药生产企业,包括Cipla制药公司、

制药企业通过逆向工程的方式大量生产已在国外获得专利的知名药品,这些仿制药不仅以低廉的价格出售给印度国民,还销往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

格列卫在印度市场的销售份额在其全球市场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但一旦格列卫依据新的专利法在印度获得专利保护,那么一直在生产格列卫仿制药的Natco制药公司将不能再免费生产这样的仿制药品。更为严重的是,一旦诺华公司在这次挑战印度专利法中获得成功,那将极大的激发跨国制药公司在印度对已知专利药品延长专利申请的热情,这将使大量的印度仿制药生产行为变为非法,摧毁印度的仿制药产业。虽然印度制药企业一直在努力向研发型企业转变,摆脱对仿制药生产的依赖,但这需要较长的过渡期。印度专利法在不违背TRIPs协议的前提下进行如此的修订,对专利授予设定更高的标准,无疑为印度制药企业的转型提供了更为充裕的时间,更好的保护了印度本地制药企业的发展。

结语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利益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体系中看似不可协调的法律问题。跨国医药公司在新药研发过程中需要进行药理实验、毒性副作用实验及临床试验,投入巨额研发资金。新药获得专利权后,医药公司通过专利药品的市场垄断,以高昂的价格出售药品,从而收回研发成本并获得利润。与此同时,大部分生活在发展中国家的低收入患者饱受艾滋病、疟疾和结核病的困扰,但由于无法承担高昂的治疗药物,每年有上千万人死于上述传染性疾病。

通过发展中国家及相关非政府组织的努力,世界贸易组织也一直致力于在TRIPs协议框架下解

TRIPs协议、决公共健康问题,保护低收入患者的药品获得,多哈宣言及其执行决议都体现了国际社会

对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问题的关注。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知识产

《促进医药可得性与创新:公共健康、权组织于2013年2月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互动》

的报告,该报告在高度关注公共健康问题中的药品可及性问题的同时,也强调主权国家、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政策,在公共健康保护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印度最高法院关于格列卫案的判决为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对于世界贸易组织中公共健康问题较为严重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出于对本国公共健康问题解决的考虑,在不违背TRIPs协议关于专利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完全有能力通过国内专利立法解决公共健康问题,保障本国低收入患者的药品可得。印度在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既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又在专利授予方面设定了较其他国家更高的标准,这不仅有利于本国制药产业的顺利转型,又保障了本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低收入患者的药品可得,本案判决对于遭受公共健康危机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参考文献:

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1):47.[1]王肃,李尊然.国际知识产权法[

(全文共11,9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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