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科社区工工作者培训手册(3)

2018-12-04 16:57

一、城市“三无”人员的保障暂行办法

(一)保障对象

户籍在玄武区的城市常住居民,且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二)保障内容和标准

1.供养标准:基本供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0%。 2.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00元。

3.居住保障:按照南京市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执行。对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定期了解其生活状况,根据失能程度开展好居家养老服务。需入住老年公寓的,安排合适的老年公寓入住。

4.医疗保障:免费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免费医疗。 5.丧葬服务:根据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协议办理丧葬事宜。 (三)审批程序

1.申请。本人向街道综合救助中心提出申请,因智力残疾或其他原因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其亲友或社区居民代为提出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享受低保待遇证明。 (4)个人所有财产说明。 (5)城市“三无”人员审批表。

(6)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协议书。

2.受理。街道综合救助中心受理材料后,进行入户及走访邻里调查,出具调查意见,并将调查意见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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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城市“三无”人员条件的,在所在社区范围内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认定。

4.审批。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待遇的,建立城市“三无”人员档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玄武区城市“三无”人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玄民〔2014〕6号)

二、孤儿保障办法

(一)保障对象: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指南京市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孤儿),包括以下人员:

1.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或弃婴; 2.社会散居孤儿;

3.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4.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 5.父母受艾滋病影响、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 (二)审核审批程序

1.社会福利机构(含农村敬老院,下同)抚养的孤儿,统一由福利机构填写《江苏省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儿童福利证》。

2.社会散居孤儿,凡具有南京市户籍(包括郊县),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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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孤儿监护人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2)根据孤儿致孤原因,提供下列对应的材料: ①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②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③父母双方均服刑的,须出具法院刑事判决书。

3.年满18周岁时仍在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下阶段学习的(军校等国家提供全额补助的院校除外),年龄放宽至该阶段学习毕业为止,但需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4.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证明。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江苏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670元;散居标准为每人每月1010元。

文件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孤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16号

三、南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减免办法

(一)住院费用减免对象

1.经过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或南京市脑科医院确诊,并持有精神疾病诊断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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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

2.进入最低生活保障线3个月以上的患者。 (二)减免申请材料 1.精神疾病诊断书;

2.身份证、户口本、医保卡复印件;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街道申请(患者基本情况,监护人联系方式,加盖街道公章)。 (三)住院费用减免及缴纳内容

1.精神疾病入住青龙山精神病院费用,患者按个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全额缴纳,其余部分由市、区民政部门分别承担;

2.精神疾病以外的治疗费用,由患者法定监护人自理;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全额缴纳。 (四)其他

1.患者入院检查发现有传染性疾病或严重躯体疾病,监护人应先将患者送到相关医院进行治疗,治愈后方可入住青龙上精神病医院。

2.患者住院期间发生传染性疾病或严重躯体疾病,由家属负责办理转院治疗, 3.患者经医院治疗病情稳定的,有精神病院出具相关证明通知家属办理出院手续。 4.市局审核材料后,集中审批时间为每月15日前,各区上报材料时间为每月10日前,各街道上报材料时间为每月5日前。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南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减免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宁民福〔2005〕259号)

《关于南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患者的住院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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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殡改工作资料

我区建立有区、街、居三级殡葬管理工作网络。为便于基层对殡葬工作的了解和实际操作,现列出基层管理机构主要职能和常见工作流程,供大家共同学习。

(一)基层殡葬管理机构主要职能 1.管理职能

(1)掌握本地区死亡人口信息,并按要求逐级如实统计上报死亡、骨灰处理情况。 (2)对死者遗体处理方式实行有效控制,确保按照就地就近实施火化。 (3)对火化后的骨灰实行指导性控制。

(4)劝导、制止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以及封建迷信活动。 2.宣传职能

(1)宣传时机。除利用清明、冬至等一些特定时期开展宣传外,要建立殡改宣传的长效机制。

(2)宣传形式。除定期利用橱窗、简报、黑板报等形式开展宣传外,要抓住适当的时机,结合网格社工上门工作入户宣传,或者组织开展宣传咨询会、媒体宣传等。

(3)宣传内容。要将重点放在倡导移风易俗,推进绿色殡葬、生态殡葬等内容上,要多宣传新型骨灰处理方式、目的和意义。

3.监督职能

监督殡葬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结合殡葬管理实际,对殡葬法规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二)常见问题解答和工作流程 1.我市在殡葬方面有什么惠民政策?

(1)《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宁民规〔2010〕5号 )2011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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