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科社区工工作者培训手册(4)

2018-12-04 16:57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22号) 2012年11月1日执行

2.办理火化手续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1)本市户籍人口正常亡故:携带盖有医疗机关印章和公安机关销户口印章的《居民死亡殡葬证》、经办人身份证。

(2)本市户籍人口非正常亡故: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死亡证明》或《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

(3)外地人员亡故:除正常死亡人员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可以少盖一个销户口章,其余需携带的证件材料同上。

3.如何办理《居民死亡殡葬证》? (1)家中去世

①在逝者去世地的社区(居委会)开具“居委会关于居民正常死亡的证明”,一式二份;

②到社区卫生院及以上医院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式四联,第四联为《居民死亡殡葬证》,加盖医院印章);

③最后携带逝者的户口本或身份证与承办人的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并在《居民死亡殡葬证》上加盖销户口印章。

(2)医院去世

①医院直接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式四联,第四联为《居民死亡殡葬证》,加盖医院印章);

②携带逝者的户口本或身份证与承办人的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并在《居民死亡殡葬证》上加盖销户口印章。

4.外地人员在宁探亲、旅游或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回原籍火化,如何办理遗体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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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属向外运目的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对方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接收意见;

(3)家属携带《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还需要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报告)、签署同意意见的申请书(原件或传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本市殡仪馆办理外运手续。

5.遗体火化后,凭哪些证明办理社保及保险等有关手续?

(1)遗体办理完火化手续,殡仪馆会出具《火化证》,凭《火化证》办理社保领取、保险办理、公证、骨灰安葬、骨灰运输等事宜。

(2)《火化证》作为重要法律文件,丧事承办人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殡仪馆只能开火化证明。

6.如何办理骨灰撒江?

(1)单独(单户)撒江:在南京殡仪馆直接办理,收费标准为800元/户(八卦洲)和1000元/户(燕子矶),可带亲属20人,联系电话:58994570。

(2)集体江葬:国庆节以后,可拨打市殡葬改革办公室电话(86623640)预约报名,撒江时间在每年的冬至前后,具体时间和注意事项另行电话通知已预约市民。

五、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

(一)申请

1.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户主(或委托人)到户籍地街道社会救助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报告》。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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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近期收入证明原件;

(3)按规定应该提交的能够判断其真实生活状况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按规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原件;

(5)实际居住不在户籍地的申请人,必须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

(二)受理

1.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规定,当场予以受理。 2.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确认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暂时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调查

1.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委托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将申请人名单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公示5日,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调查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2.提交申请家庭信息进行比对。

3.申请人家庭收入难以核实时,可组织居民代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评议。 4.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委托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承担上述工作。

(四)审核

1.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示、调查(或评议)通过后,将调查材料和调查报告一并报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审核。

2.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材料有异议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

3.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填写《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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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并签署街道审核意见,报区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审批。

(五)审批

1.区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对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报送材料审查通过且信息比对无疑点后,委托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将拟批准的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和户籍地公示5日。

2.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居民对公示没有异议的,区民政局予以批准。 3.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居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民政局会同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并重新作出决定。

4.以上工作程序自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不包括公示时间),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委托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发放保障金

1.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从批准享受之月起,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2.保障对象持身份证和银行卡,到指定的银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注:所有申请各类救助家庭均需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低保六类边缘认定流程、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流程参照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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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图

退回 重审 有异议 - 10 -

申请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障金 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居民已公 申请人向户籍地的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附件) (每月10日前申请) 退回 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在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公示五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调查意见,并将调查材料和评议结果报送至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不符合 有异议 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至区民政局审批 不符合 区民政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批,不符合 对拟批准的,在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公示五日 示没有异议的,区民政局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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