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建〔2000〕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现将《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 二000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上使用的由不同形式
的架体、附着支承结构、升降设备和升降方式组成的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
第三条 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拆卸都必须执
行本规定,并应遵守相关现行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部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实行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附着升降脚手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计计算
第五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设计应执行本规定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
BJ9)、《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J1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的统一规定》(修订稿)以及其它有关标准。
第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和附着支承结构应按“概率极限状态
法”进行设计计算,承载力设计表达式为: γOS≤R
式中:γO--结构重要性系数,取0.9; S--荷载效应; R--结构抗力。
第七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结构中的升降动力设备、吊具、索具,按“容
许应力设计法”进行设计计算,执行本规定和有关起重吊装的现行规范,计算表达式为: σ≤〔σ〕
式中:σ--设计应力 〔σ〕--容许应力
第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各组成部分应按其结构形式、工作状态和受力
情况,分别确定在使用、升降和坠落三种不同状况下的计算简图,并按最不利情况进行计算和验算。必要时应通过整体模型试验验证脚手架架体结构的设计承载能力。
第九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设计中荷载标准值应分使用、升降及坠落三种状
况按以下规定分别确定: 1.恒载标准值Gk
包括架体结构、围护设施、作业层设施以及固定于架体结构上的升降机构和其它设备、装置的自重,其值可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附录一确定。对于木脚手板及竹串片脚手板,取自重标准值为0.35KN/平方米。 2.施工活荷载标准值Qk
包括施工人员、材料及施工机具等自重;可按施工设计确定的控制荷载采用,但其取值不得小于以下规定:
结构施工按二层同时作业计算,使用状况时按每层3KN/平方米计算,升
降及坠落状况时按每层0.5KN/平方米计算;
装修施工按三层同时作业计算,使用状况时按每层2KN/平方米计算,升降及坠落状况时按每层0.5KN/平方米计算。 3.风荷载标准值Wk按下式计算: Wk=kμs·μzWo
k-风压折减系数,在取当地基本风压值时,取0.7; μs-脚手架风荷载体型系数,按表1选用
脚手架风荷载体型系数 表1
背靠建筑物状况 μs 全封闭 1.0Φ 敞开、开洞 1.3Φ 表中:Φ为脚手架封闭情况确定的挡风系数。 Φ=脚手架挡风面积/脚手架迎风面积 当用彩条布做脚手架围挡时,取Φ=1.0;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现行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规定取用;
Wo--基本风压,使用状况下按现行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规定取用;升降及坠落状况可取0.25KN平方米。
第十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各组成部分的设计应按表2的规定计入相应的荷载
计算系数。
荷载计算系数 表2
应计入的计算系数 设计项目 使用工况 使用工况及其使用设计方法 工况 构架 竖向主框架 架体结构 (γGγQΦ)9γ'10 概率权限水平梁架 γ1(γGγQΦ) 附着支承结构 防倾、防坠落装置 升降动力设备 索具、吊具 表中:
γ2(γGγQΦ) 状态法 γ2 γ2 容许应力法 γ1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一般取1.2,但当有利于抗倾覆验算时,取0.9;
γQ--可变荷载分项系数,取1.4; ψ--可变荷载组合系数,取0.85;
γ'm--结构抗力调整系数,按《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的统一规定》(修订稿)确定;
γ1,γ2--荷载变化系数,γ1=1.3,γ2=2.0
第十一条 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时,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计算荷
载取荷载的设计值;按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计算荷载取荷载的标准值。
第十二条 索具、吊具按表2的规定进行设计计算时,其安全系数的取值
参照相关的设计规范确定,但升降机构中使用的索具、吊具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0。
第十三条 对于升降动力设备,其容许荷载的取值参照相关的设计规范确
定,当无规定时可取其额定荷载。
第十四条 螺栓连接强度的设计值应按表3取用;
螺栓连接强度设计值(N/平方毫米) 表3
b(上角) 钢 号 抗拉f t(下角) Q235
b(上角) 抗剪f v(下角) 130 170 第十五条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应不大于150。
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应不超过表4规定的允许值; 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值 表4
构件类别 大横杆、小横杆 水平支承结构 其他受弯构件
容许挠度 L/150 L/200 L/300 第十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的脚手架构件部分的设计执行《编制建筑
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的统一规定》(修订稿)。
第十七条 附着支承结构的平面布置必须依据安全要求和工程情况审慎
设计,避免出现超过其设计承载能力的工作状态。
第三章
构造与装置
第十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1.架体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