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pdf(3)

2018-12-04 16:59

10.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区域应有防雷措施; 11.附着升降脚手架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及照明设施;

12.同时使用的升降动力设备、同步与荷载控制系统及防坠装置等专项设备,应分别采用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13.动力设备、控制设备、防坠装置等应有防雨、防砸、防尘等措施; 14.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四十四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升降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升降作业的程序规定和技术要求; 2.严格控制并确保架体上的荷载符合设计规定; 3.所有妨碍架体升降的障碍物必须拆除; 4.所有升降作业要求解除的约束必须拆开;

5.严禁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上人的,必须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由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

6.应设置安全警戒线,正在升降的脚手架下部严禁有人进入,并设专人负责监护;

7.严格按设计规定控制各提升点的同步性,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

8.升降过程中应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总指挥一人下达,但当有异常情况出现时,任何人均可立即发出停止指令;

9.采用环链葫芦作升降动力的,应严密监视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可能出现的翻链、绞链和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故障;

10.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到位后,必须及时按使用状况要求进行附着固定。在没有完成架体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下班。未办交付使用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到位架体固定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前,必须通过以下检查项目:

1.附着支承和架体已按使用状况下的设计要求固定完毕;所有螺栓连接处已拧紧;各承力件预紧程度应一致; 2.碗扣和扣件接头无松动;

3.所有安全防护已齐备; 4.其它必要的检查项目。

第四十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必须遵守其设计性能指标,不得随意

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严禁超载,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并应及时清理架体、设备及其它构配件上的建筑垃圾和杂物。

第四十七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索); 3.在架体上推车;

4.任意拆除结构件或松动连结件; 5.拆除或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6.起吊物料碰撞或扯动架体;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使用中的物料平台与架体仍连接在一起; 9.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第四十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每月

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不合格部位应立即改正。

第四十九条 当附着升降脚手架预计停用超过一个月时,停用前采取加固

措施。

第五十条 当附着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以上大风后复工

时,必须按第四十四条的要求进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 螺栓连接件、升降动力设备、防倾装置、防坠装置、电控设

备等应至少每月维护保养一次。

第五十二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拆卸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及安

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拆除工作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除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的措施,严禁抛扔物料。

第五十三条 拆下的材料及设备要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出现以下情况

之一的,必须予以报废:

1.焊接件严重变形且无法修复或严重锈蚀;

2.导轨、附着支承结构件、水平梁架杆部件、竖向主框架等构件出现严重弯曲;

3.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或螺栓损坏; 4.弹簧件变形、失效;

5.钢丝绳扭曲、打结,断股,磨损断丝严重达到报废规定; 6.其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遇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

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升降和拆卸作业。并应预先对架体采取加固措施。夜间禁止进行升降作业。

第六章 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设部对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施工;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实行认证制度,即所使用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

第五十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资质管理有关规

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新研制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应符合本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并

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试用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只可批在一个工程上试用,试用期间必须随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试用成功后,再按照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取得认证资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十八条 对已获得附着升降脚手架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实行年检管

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注销资质证书:

1.使用与其资质证书所载明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名称和型号不一致者;

2.有出借,出租资质证书、转包行为者; 3.严重违反本规定,多次整改仍不合格者;

4.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事故累计死亡达3人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 异地使用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实行统一

监督管理,对使用的附着升降脚手架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附着升降脚手架组装完毕,总承包单位必须根据本规定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作业。分包单位对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六十一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组织抢救工作,并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抢救人员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拍照或录相。

第六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附

着升降脚手架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负责解释。 附录一:

名词、术语

1.附着升降脚手架

仅需搭设一定高度并附着于工程结构上,依靠自身的升降设备和装置,可随工程结构施工逐层爬升,具有防倾覆、防坠落装置,并能实现下降作业的外脚手架。

2.附着支承结构

直接与工程结构连接,承受并传递脚手架荷载的支承结构。

3.单片式附着升降脚手架

仅有两个提升装置并独自升降的附着升降脚手架。

4.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

有三个以上提升装置的连跨升降的附着升降脚手架。

5.架体结构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组成结构,一般由架体竖向主框架,架体水平梁架和架体

构架等三部分组成。 6.架体竖向主框架

用于构造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垂直于建筑物外立面,并与附着支承结构连接,主要承受和传递竖向和水平荷载的竖向框架。

7.架体水平梁架

用于构造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主要承受架体竖向荷载,并将竖向荷载传递

至竖向主框架和附着支承结构的水平结构。

8.架体构架

采用钢管杆件搭设的与竖向主框架和水平梁架连接的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

结构部分。

9.架体高度

架体最底层杆件轴线至架体最上层横杆(护栏)轴线间的距离。

10.架体宽度

架体内、外排立杆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11.架体支承跨度

两相邻竖向主框架中心轴线之间的距离。

12.悬臂高度

架体的附着支承结构中最高一个支承点以上的架体高度。

13.悬挑长度

架体竖向主框架中心轴线至边跨架体端部立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14.防倾覆装置

防止架体在升降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倾覆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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