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教练员“资格证”中的执教职位一栏,则要根据该教练员是否持有教练员岗培证书和岗培证书等级来界定。注册时界定教练员执教职位的标准如下:
(一)男子足球队教练员的执教职位:
1、持有A级岗培证书的可执教各级国家队和各甲级队;
2、2001年起持有B级岗培证书可执教乙级队、竞技系列U-21、U-19岁队;2003年起必须持有A级岗培证书才能执教上述各队;
3、2001年起持有C级岗培证书可执教竞技系列U-17岁队,2002年起必须持有B级岗培证书才能执教竞技系列U-17岁队;
4、2001年起必须持有C级岗培证书才能执教参加普及系列大区和全国比赛的队伍;
5、其他业余队的教练员可暂无培训证书,但为满足未来执教资格的需要,所有教练员应尽快参加岗位培训以取得岗位培训等级证书。 (二)女子足球队教练员的执教职位:
1、2001年起持有B级岗培证书可执教各级国家队和女足超级联赛队,2003年起必须持有A级岗培证书才能执教上述各队;
2、2001年起持有C级岗培证书可执教女足成年专业队,2003年起必须持有B级岗培证书才能执教女足成年专业队;
3、2001年起必须持有C级岗培证书才能执教女足青年专业队; 4、女足业余队教练员可暂无证书,但为满足未来执教资格的需要,所有教练员应尽快参加岗位培训以取得岗位培训等级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队、女超队教练员首次制作“资格证”书,由中国足球协会在注册时办理,以后每年按照本文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非甲乙级队、女超队教练员(业余教练员)的“资格证”由会员协会制作和办理,但男足竞技系列U-21、U-19、U-17岁和女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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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与青年专业队教练员的“资格证”中的“执教职位”一栏须报中国足球协会审核盖章。
第三十二条 业余教练员如果在会员协会注册并领取资格证书后,当年的任何时间又被聘入甲乙级队、女超队、男足竞技系列U-21、U-19、U-17岁队和女成、女青专业队担任教练员,这些教练员必须在受聘同时,将会员协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岗位培训等级证书(或复印件)寄送中国足球协会审核并在“执教职位”一栏中盖章。
第三十三条 职业教练员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职业教练员的人事关系必须在俱乐部或保留在人才交流机构; (二) 职业教练员必须持有岗位培训证书,并依岗位培训证书的等级执教相应级别的足球队;
(三) 外籍教练员必须持有本国职业级教练员证书,出据该国足球协会允许其在国外执教的有效证明,上报与聘用俱乐部签定的工作合同,方可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并执教甲乙级球队。外籍教练不符合上述条件,中国足球协会不予注册。
第三十四条 职业教练员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填报《中国足球协会职业教练员注册表》一式三份,并附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工作合同,连同教练员的“资格证”一起由俱乐部报至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报中国足球协会注册,中国足球协会审核后存档一份,同时将“资格证”和两份批复给会员协会。会员协会留档一份,并将其中一份和“资格证”返回给教练员所在俱乐部。注册材料不全不予注册;
(二) 甲、乙级队的教练员向中国足球协会交纳注册费6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300元;女子超级联赛队的教练员向中国足球协会交纳注册费1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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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注册每年度进行一次,在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月13日,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月28日。
(四)如职业教练员在当年赛季变更属地执教单位,可通过新属地会员协会到中国足球协会补办注册。
第三十五条 业余教练员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报《中国足球协会业余教练员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教练员执教资格证》报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首次制作除外),由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报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一份给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一份包括《教练员执教资格证》给教练员所在俱乐部,并将业余教练员的注册登记软盘和盖章的汇总表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可和业余运动员合在一起)。 (二)业余教练员向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8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20元;
(三) 注册每年度进行一次,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1月28日,在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月13日; (四) 如业余教练员在当年赛季中变更属地执教单位,可通过新属地会员协会补办注册并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
第九章 运动员注册
第三十六条 运动员注册分为职业和业余两大类,年满十八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甲、乙级队和女子超级联赛队的运动员可注册为职业运动员;其余为业余运动员。职业运动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 必须与俱乐部签定工作合同,统一由俱乐部向会员协会注册; (二) 运动员的人事关系必须在俱乐部或保留在人才交流机构; (三) 由国外职业俱乐部引进的三名外籍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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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任何运动员参加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组织的足球比赛,都必须持有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颁发的集注册、转会和参赛资格为一体的《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或《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职业登记证”或“业余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运动员的“职业登记证”每年在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注册期限内由会员协会上报中国足球协会办理注册,同时中国足球协会将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进行审核。只有加盖中国足球协会注册以及参赛资格章的“职业登记证”方为有效。每一名运动员只能有一本“职业登记证”和一个“证号”;
第三十九条 若职业运动员转会,原注册协会秘书长和转入协会秘书长必须在“职业登记证”上相应的转会一栏中签字并加盖协会公章。从业余运动员转成职业运动员除双方秘书长签字并加盖协会公章外,运动员所在单位携带原“业余登记证”重新到中国足球协会办理“职业登记证”,将原“业余登记证”交回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办公室并自动失效。登记证所填写内容,必须签署日期和按顺序每年填写一页,不许隔页填写,否则不予注册。
第四十条 竞技系列U-21、U-19、U-17、女足成年、青年专业队以及其他运动员一律使用“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 竞技系列U-21、U-19、U-17队和女足成年青年专业队运动员的“业余登记证”首先由会员协会在相关栏目填写,而后报中国足球协会审核并加盖参赛资格章后方为有效,其他运动员的“业余登记证”由会员协会签字并盖协会公章即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每一名业余运动员只能有一本“业余登记证”和一个“证号”。若运动员转会,“业余登记证” 转会一栏双方秘书长必须签字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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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协会公章,方为有效。“业余登记证”所填内容,必须签署日期和按顺序每年填写一页,不许隔页填写,否则不予注册。
第四十二条 首次制证的运动员,会员协会要严格把关。运动员的出生日期必须依照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如实填报,监护人一栏要求首先填写父亲,其次是母亲;软盘录入格式(用Microsoft Excel 录入)要求:姓名字与字之间不留空格,出生日期必须填全年月日,格式如“1985-2-15”,联系电话要有区号,家中电话请在电话号码后面加“(H)”,单位电话请在电话号码后面加“(O)”。
第四十三条 各会员协会对首次制做“业余登记证”的运动员,每年要在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注册期限内,按统一格式上报软盘(汇总成一个文件上报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负责配号并制做不干胶。“登记证”一旦制做完成,除了非人为因素外,所有内容不予修改。 第四十四条 职业运动员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填报《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运动员注册表》一式三份,由俱乐部连同“职业登记证”一起统一报至属地会员协会,由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将注册表连同“职业登记证”报至中国足球协会批准,注册表贴照片。所填报的注册材料一律要求打印 ;
(二) 中国足球协会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给会员协会一份,另一份和《职业登记证》批复给运动员所在俱乐部;
(三) 甲、乙级队运动员向中国足球协会交纳注册费6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400元;女子超级联赛队运动员向中国足球协会交纳注册费5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100元;
(四) 注册每年度进行一次,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月13日,在中国足球协会的注册截止日期为2月28日。
(五)如职业运动员在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二次转会期间变更属地服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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