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工程项目、设备物资采购等招标活动执行制度、程序的情况; 11.对外担保、借款的考察与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12.重大捐赠、赞助事项的研究与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13.国有资产重组、转让、并购的论证与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14.重大固定资产报废的论证与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15.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重点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决策事项,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对个人或少数人决策重大事项或不执行集体决定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收入申报、出国(境)审查审批等制度执行情况。
3.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坚持党内生活准则,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注重解决自身存在问题。公司党委、纪委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应派员参加下属支部的党员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
4.来信来访落实情况。对不遵守信访工作纪律、不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信访事宜、故意泄漏和隐瞒信访信息、应初核而不初核、应立案而不立案、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 落实诫勉和廉政谈话的情况。对应谈话而不谈话、应诫勉而不诫勉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6.落实党务公开情况。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党内情况
11
反馈制度,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渠道。党员真实署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都必须及时转达,并及时处理和答复。 7.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党委要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查找原因,吸取教训,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强化纪检监察监督职能。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公司纪委要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设备物资采购、资金运作、招投标、等方面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执纪工作。对新任领导人员,纪检部门要加强对其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廉洁自律要求。
第二十八条 强化审计监督。
重视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监督,把审计监督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完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期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等进行专项审计,提出审计建议。
1.加强公司审计组织体系建设。建立组织严密、责权统一、界面清晰、分工协作的审计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 2.严格执行审计制度。以经济责任审计为重点,每年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必审,年度财务决算必审。围绕公司工作重点、管理难点、重点资金安排与使用以及职工关
12
注的热点,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3.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审计项目和所发现的问题,送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财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协助审计部门,监督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认真整改。
4.切实运用审计结果。审计结果要作为加强企业管理、正确评价领导人员业绩以及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
完善公开办法,明确公开范围和程序,使职工群众知情、议事,积极参与管理和监督。全面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视职工代表意见、建议的反馈和整改工作,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1.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民主测评领导人员工作;
2.完善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发展党员公示、评聘职称公示工作; 3.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的落实工作; 4.完善司务公开落实工作。
第五章 案查惩治机制
第三十条 查办违纪违规案件,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惩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和企业制度的严肃性,强化监督成果,保证企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坚决查办违纪违规案件。以查处领导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利用人权、财
13
权、物权、事权违纪违规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案件;严厉惩处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收钱送钱、买官卖官、参与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等腐败现象。 第三十二条 依纪办案,严格执纪,公正执纪,文明执纪,提高办案水平。在党委领导下,纪委依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行使检查权。要严格遵守办案工作制度和纪律。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惩处与保护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案查惩治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效果。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和纪律,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1.对于信访反映的问题,应调查了解,线索具体的应进行初核。信访处臵率达到100%;
2.及时研究信访反映的问题,根据管理权限和所反映问题,确定由公司办理或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3.对反映公司领导人员的信访件,按照规定报送公司纪委处理;
4.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监督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5.对署真实姓名举报的,应当视情况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听取其意见,并依法依纪保护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案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14
(一)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二)对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1.党员领导人员违犯纪律的问题,由公司纪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批准立案;
2.非党员领导人员违犯纪律的问题,由公司纪检部门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立案;
3.其他员工违犯纪律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纪检部门决定立案。
(三)对立案案件,案件检查部门对违纪问题进行调查,要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根据。
(一)违犯党的纪律的,根据党纪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违犯企业制度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违反行风建设规定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重视和发挥查案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