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专题讲座

2018-12-04 2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专题讲座

要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原则及主要特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作用

三、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及相关制度安排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原则及主要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已于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五十六条。《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是我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基本定义。 关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本法第三条作出规定: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合作社的基本定义和原则反映出合作社的本质特征是: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一。可以用比较法来说明。

与股份制公司比,合作社是人和人的联合,简称人合,

而公司是资本与资本的联合,简称资合;合作社主要目的是为成员服务,经营产生盈余,而公司则追求效益最大化,为赚钱,产生的是利润;合作社是民主控制,一人一票,公司是谁股多谁说了算;合作社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公司的筹资是只进不出,股权只能转让;合作社成员必须与社进行交易,公司则不必。

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比,合作社的产权是清晰的,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成员在社里设帐户,有出资额、公积金,有交易量;而在村里,目前的产权是不清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产权是无差别集体占有,集体所有,大家没有(指不能具体落实到每个成员头上),成员与集体的交易是不确定的。合作社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属于自己的部分;在农村集体,成员受区域限制,有些因素是不可选择的,进退是不完全自由的,进有资产障碍,退出时集体财产的相应份额不能带走(全家进入设区市,承包土地经营权要收回)。合作社是专门从事经济活动,而村集体还附加了许多社会功能。

与社团组织比,合作社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济组织,社团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合作社是经营性的,对内非赢利,对外市场化运作,社团则是非经营性组织。

另外,同国际上比,我们有自己的特点。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是: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其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

要及理想的自治组织。这个定义的核心是,自愿联合、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我们的定义中坚持了这个内容。我们与之不同的特点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强调专业性,即两个“同类”,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和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这是中国特色,“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

从合作社原则上比,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七条原则:成员资格开放,民主控制和社员的经济参与,自治、自立,教育培训及关心社区,其核心是前三项。我们的原则中与这三项是接轨的。我们与之不同的有两点,即以农民为主体,成员中农民至少要达80%,再就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把握合作社的定义、原则和主要特征,对于我们指导、扶持和服务于合作社有重要意义,对引导农民创办合作社有重要作用,可以消除相关的误解和疑虑。

基于以上的定义和原则,本法调整对象不包括现有的信用合作社、供销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作用

第一,兴办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业的一种经营组织制度的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受经济规律的支配,必然会出现资本、土地、技术等资源要素向优势产业、优势地区流动,适应这种情况的经营制度是股份制公司,它能实现资本等要素的迅速积聚和扩大。我国实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市场成为生产资源要素配置的基础。所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我党探索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结合的重要成果,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实践的重大贡献。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我国工商企业开始进入农业领域,出现一批进军农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它们大都是股份制公司,对农业产业发展产生极大的带动力。但是由于生产要素在市场作用下的规律性流动,又必然产生弱势的产业和弱势群体,如农产品初级生产领域的广大普通农民群众。什么组织制度适合他们呢,这就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合作制。合作社的存在发展,迄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据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统计,世界上65亿人口,有一半以上人口的生活与合作社有关系,有五分之一的人口加入各类合作社。合作社已成为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领域中最有效的经营组织制度。我们实行市场经济改革以来,广大农民在政府政策引导下,自发选择这种制度,更证明了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国内外的实践都证明,股份制和合作制是现代农业制度的两大支撑体,缺一不可。

第二,兴办合作社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创新。自农村改革以来,我国农村取得的石破天惊的制度性成果,就是废除了以“吃大锅饭”为主要特征的统一计划、

统一生产、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分配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推动实现了农业的历史性跨越。但是,现实中存在,在原制度的设计中,农民一家一户办不好,办不了,办了不合算的服务事项,主要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提供,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农村集体的生产服务功能十分有限,留下了很大的服务空间。怎么办?谁来补充这个空间。广大农民再一次发挥积极性、创造性,用兴办合作社来补充。合作社是统一经营层的补充和拓展,它完善了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提高了农业生产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素质,保护农民利益、持续增加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兴办合作社是健全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内容。去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调,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这个目标中,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基础地位和作用。很明显农民专业合作社处在农技推广的最末端,是农业技术的需求者,也是推广技术的接受者,所有的推广机构、组织的推广行为,所有的推广形式和手段,所有的推广服务内容,都要在这里下载,在这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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