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12-04 22:15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9年第20号公告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登记在本人全日制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或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3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逾期登记。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除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公室”)予以注销登记: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

(二)现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 (三)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死亡的。

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中受刑事处罚、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单位代为办理。

三、办理注销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情况表(附件一); (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原件;

(四)因调动至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交原登记单位开具的人事关系调动(或解聘)证明或劳动仲裁文件等

其他可证明发生调动情形的材料。

四、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重新登记。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附件二); (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四)专职受聘证明;

(五)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六)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其中(四)、(五)项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执行。

申请重新登记人员的登记单位与注销登记时的所在单位不一致的,还需参照本公告第三条中的第(四)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重新登记时不得变更登记类别。

五、逾期申请登记和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年均不得少于16学时,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执行。

六、登记类别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符合登记条件后,可在登记有效期内,将登记类别变更为与所在单位资质评价范围一致的其他登记类别。

七、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登记管理办公室对审查合格拟颁发登记证的登记申请人员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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