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 标志标线实施指南
(试 行)
江苏省交通厅
目 录
1 总 则 ????????????????????? 2 第一篇 标志
2 一般规定 ??????????????????? 2 3 指路标志 ??????????????????? 2 4 警告标志 ???????????????????12 5 禁令标志 ???????????????????13 6 指示标志 ???????????????????15 7 支持方式和反光 ????????????????15 第二篇 标线
8 设置规则 ???????????????????16 第三篇 安全设施
9 一般规定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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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省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与管理,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保障行车安全,达到“标准统一、信息准确、设置规范、管理有力”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管理和维护。 1.0.3 公路标志标线以《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简称99国标,下同)等为基本依据,本指南是它的细化和补充。
第一篇 标 志
2 一般规定
2.0.1 标志比较集中的地点,应从总体考虑布局,已被其它标志包含的意思、内容,不应重复设置。
2.0.2 同一地点需设置两种以上标志时,可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种。标志牌在一根立柱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解除限速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干路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
2.0.3 避免信息过载。同一地点的指路标志数量不得超过3块。指路标志和禁令标志不能在同一地点同时出现。某路段需提供较多的交通信息时,应合理间隔设置。对于重要信息,应提前多次预告。
3 指路标志 3.1 一般规定
3.1.1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的颜色为绿底、白图案;一般公路为蓝底、白图案。严禁串用、混用。
3.1.2 指路标志的汉字采用标准黑体(简体),字高与字宽相等(特殊情况可采用1:0.75)。汉字高度h应根据公路计算行车速度和宽度(机动车道数量)按照表3-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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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计算行车速度(km/h) 机动车道数(条) 汉字高度h(cm) 120 - 70 100(高速) 100(一级公路) - 60 >4 60 4 50 >4 50 80 ≤4 40 60 - 30 ≤40 - 25 3.1.3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拼音、拉丁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它们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项 目 拼 音 及 英 大写 小写 字高 数 字 字宽 笔画粗 公 里 符 号 k m 一般公路 0.4h 0.3h 0.8h 0.55h 0.12h 0.4h 0.3h 高速公路 0.5h 0.33h H 0.6h 0.17h 0.5h 0.33h 字间隔 笔画粗 字行距 距边距离 衬边宽度 框线宽度 边框角弧半径 一般公路 0.1h 0.1h 0.3h 0.4h 0.1h 0.1h 0.2h 高速公路 0.1h 0.1h 0.33h 0.4h 0.1h 0.1h 0.2h 3.1.4高速公路指路标志根据99国标有关规定连续设置在高速公路入口、出口等前相应位置。
一般公路指路标志分为远距离预告性指路标志、交叉口前一般预告性指路标志和执行性指路标志。
远距离预告性指路标志根据信息预告需要在线路上选择适当位置设置。执行性指路标志一般设置在距离交叉口50-100米的适当位置;一般预告性指路标志根据交叉口前路线情况及执行性指路标志的位置综合选择适当位置设置。 3.1.5当指路标志需要指明的地点存在两条或两条以上行驶线路时,一般应以里程最短为原则,同时兼顾公路通行条件,综合确定最优行驶方向指示。 3.1.6 线形诱导标志设置要求如下: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起点、中央带隔离设施及渠化设施端部应设置“两侧通行”、“左侧通行”或“右侧通行”等警告性线形诱导标志,颜色为红底白图案。
2、环岛交叉除按规定设置“环形交叉”警告标志或“环岛行驶”指示标志外,还应设置指示性线形诱导标志,一般公路为蓝底白图案。
3、小半径弯道、长直线后的小偏角弯道及其它特殊路段,应设置指示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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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诱导标志,一般公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
4、线形诱导标版面的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为120-150cm,版面应尽可能垂直于驾驶员视线。曲线半径较小的弯道上,应保证驾驶人员在曲线范围内看到不少于三块的连续线形诱导标。
3.2 指路标志信息要素
3.2.1 指路标志信息特征名称(以下简称支点信息要素)一般限定在国省道编号、高速公路线路名称、特征地名、特殊地物之内。
1、特征地名为13个省辖市及所属县(市、区)名称、重要集镇、著名景区、大型工农业生产基地,临近省份的就近城市和县市名称也可作为特征地名。
2、特殊地物主要指长江大桥、长江公路汽渡、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隧道等。 3.2.2 指路标志的信息要素选择,应综合考虑国省道与县乡道不同服务功能,按层次性原则分级选用(参见表3-3)。
支点信息要素应用分级表 表3-3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省辖城市、国道编号、省内或临近省份的县(市、省内一般集镇、旅游高速公路名称及编号、区)、一般省道编号、大型点、著名村庄、县乡特殊地物 工农业基地、著名中心集镇 道名称 3.2.3 里程是表明指路标志位置与标注地名之间最短行驶距离。其终点位置以标注地点特征中心为基准。
省辖市、县(市、区)均确定一个特定的或固定的特征中心为基准,所有方向均以此点为基准。里程基准点一旦确定,非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3.2.4 国省道指路标志应采用中英文标注,地名采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采用英文。拼音及英文皆采用大写。
3.3 指路标志设置规则
3.3.1全面推广使用国省道线路编号。现阶段,高速公路和一般省道在现有习惯线路名称基础上并用线路编号,以后逐步向线路编号过渡。一般国道可以直接应用线路编号而不标注线路名称。
1、线路编号作为一二级支点信息要素应用,可在公路沿线单独设置,内容和型式分别依照99国标第8.2.4条和路26b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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