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卫生健康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一、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应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 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执行。
二、学校应配足配齐专兼职保健医生、保健员,按规定设立卫生 室,配备医疗卫生器械和药品,定期对师生进行卫生健康知识教育,开展健康检查,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三、学校应做好传染病防控,规范处置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节硬件设施
一、学校人数低于150人的,学校必须配备卫生急救箱或急救包, 内有无药性消毒纱布、黏性纱布、三角绳绷带、胶布、吸水脱脂药棉、压力绷带、安全扣针、一次性手套、洗眼杯及洗眼水、防水胶布、创可贴、消毒药水、换药用剪刀、体温计、小手电筒等。人数在150人以上600人以下的,设立卫生保健室,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l2m2,设有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并配备以下基本设备: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手电筒、急救箱、压舌板、止血带、污物桶等。有常用消毒剂和紫外线空气消毒设备。卫生保健室不得开展任何诊疗活动。 二、学校人数在600人以上,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在150人以上的学校要求设立卫生室,卫生室面积应大于40平米,并有适应学校卫
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设有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同时应配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 ·201.
有常用消毒剂和紫外线空气消毒设备。学校卫生室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室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任何诊疗活动。
第三节 人员配备
一、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的配备,幼儿园按150:1的比例配备一名保健人员,150人以下的需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中小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不足600人的学校,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二、保健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当地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每年 至少参加一次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三、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 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四节 一日生活安排
一、学校根据学生(幼儿)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保证学生(幼儿)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学校
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二、学校正餐间隔时间为3-3.5小时,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由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学生、幼儿校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202·
第五节 膳食营养
一、膳食管理
1.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2.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市政管网集中供水有供水公司的供水证明,有水费收取票据等相关资料。非城市管网集中供水的学校每年委托卫生监督或疾控 部门进行水质检测,保证师生饮用水合格。禁止给学生、幼儿提供不 合格的自备井水饮用。使用桶装水给学生、幼儿饮用的应索取营业执 照复印件和水质检测合格证。
3.幼儿园要保证学生按需饮水,随渴随饮,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 调整饮水量。中小学必须给学生提供饮水设施设备,保证学生可以喝 到安全、卫生的水。
4.学校膳食由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每 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进行民主管理,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齐全,教职工
与学生膳食要严格分开,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
收支盈亏不超过20%o。由食堂管理人员填写《学校(幼儿园)膳食委员
会会议记录表》(附表:7-1)。 二、膳食营养
1.学校根据学生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并根
据膳食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 搭配。
2.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203· 第六节体格锻炼
一、学校根据学生(幼儿)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 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保证运动量,提高身体素
质。中小学每周开设体育课不少于两节,幼儿园开设户外游戏课每周 不少于两节。保证室内外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
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确保 运动安全有序。
二、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运动中注意观察学生(幼儿)面色、
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
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 学生、幼儿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
三、患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的学生(幼儿)不得参加剧烈运 动,不宜久立和强烈阳光下运动。病愈恢复期的学生(幼儿)运动量要
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学生(幼儿)的体格锻炼进程应当缓慢, 时间缩短,并要对其运动反应进行仔细的观察。 第七节健康检查 一、学生健康检查
1.学生(幼儿)入学(园)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
后方可人校(园)。入园体检必须由当地镇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进 行,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妇保院须规范填
写《新生人校(国)健康检查表》(附表7-2),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
康检查项目。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 园”,及时确诊治疗。儿童入园时,幼儿园应当查验“儿童人园健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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