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慎重,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5%。其中被评为市、区级以上优秀班集体的班级,A、B等级的比例可适当提高。被确定为A、B等级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满没有疑义,学校方可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初中毕业综合素质等级评定以三年内3次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依据。评定办法为:
A等:获“A”2次以上(含2次),且没有“C”和“D”。
B等:获“A”1次以上(含1次)或“B”2次以上(含2次),且没有“D”。
D等:获“D”2次以上(含2次)。 C等:A、B、D等以外者。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可直接为“D”: ① 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违法犯罪者; ② 本学年受学校处分者;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可直接为“D”: ① 违法犯罪者;
② 处分未解除,或三年内受2次以上(含2次)处分者; ③ 不接受教育,多次违反校纪校规者;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评定为高一级等级: ① 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综合奖励者;
② 学年内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科单项竞赛奖励者; ③ 被教育部门或其他团体授予某种荣誉称号者; 五、制度建设与保障措施 1.建立公示制度
各年级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年级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学校要公示评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各班评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以便学生、学生家长以及社会进行监督。评定过程要确保公平、公正、民主、透明。 结果评出后,把等级评价为A、B级的学生名单及时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C、D等级的学生,由学校评价委员会和班级评价小组及时以通知单或其他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2.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首先向学校评价委员会进行举报或申诉。学校评价委员会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解决,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无问题的要耐心给予解释说明。对学校评价委员会的处理不满意的,上诉人有权向教育部门评价领导小组举报或申诉。 3.建立诚信制度
学校评价委员会要与所有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评价小组组成人员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记录档案。
学校要对教师、学生、家长进行诚信教育。教师必须对学生一视同仁,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客观公正评价学生。在同学之间的互评中,做到客观公正,在自评中做到实事求是。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与学生做好评价工作,不得为学生提供虚假证明,不影响学校的评价工作。 4.建立评价质量监控与完善机制
在评价工作中,学校评价委员会要对评价质量进行监控,充分了解有关信息,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学校评价委员会对各班评价工作要及时进行抽查,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有重大问题要重新组织评价,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严重
影响评价工作的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
学校要对参加评价的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深刻认识和理解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制度等,确保评价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要避免教师或他人对评价工作的非正常干扰,避免造成同学之间的不和睦团结,要关注和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及评价可能对同伴关系产生的消极影响。 六、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学科学习评价的关系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初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整体表现的全面评价,而学科学习成绩评价只反映某个阶段学生的学习状况。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来取代现行的以学科成绩评价为主的评价方式,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发展的必然,也是学生评价制度改革的方向。但目前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还不能一步到位地完全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来取代现行的评价方式。只能采用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成绩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七、评价结果的使用
1、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由学生所在学校对学生一个学年或整个初中阶段各方面整体状况的书面评价,因此,应作为学生表现的主要依据装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向学生家长反馈。
2、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但是学生自评、小组互评、班级评价可按学期进行。各班进行的周评比、月小结可作为学期或学年总评的依据。
3、高中招生时,依据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习发展性评价两个方面的结果进行录取。被确定为A等的学生可增加20分录取,被确定为B等的学生可增加15分录取,被确定为C等的学生可增加10分录取。被确定D等的学生不予加分。
4、高中学校对特长生的录取,其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必须达到合格(C级)以上。
5、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要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依据,确定为C等(含C等)以上者方可毕业,并发放毕业证书。综合素质评价定为D等者不能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