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京公(新)勘[2015]0364号
时间:2015年8月26日3时00分至2015年8月26日4时30分
地点 北京市新开区柳林馆南里8号楼2门12号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 夏冬 新开刑侦支队 记录员姓名、单位 蒙挚 新开刑侦支队
见证人姓名、单位 梅长苏 江左盟武术培训中心主任
卫生间长2.8米、宽1.35米。西墙下为暖气片,提取可疑物一处,提取暖气片下沿可疑物一处。北墙下为洗衣机。东墙下由北向南依次为衣架、马桶、垃圾桶、地漏、拖把池、洗手池。提取地漏血迹一处,提取拖把池外下沿血迹一处,提取拖把池下水管血迹一处,提取洗手池下沿血迹一处,提取洗手台面血迹一处,提取南墙瓷砖上血迹二处。提取马桶水箱粘取物一处,马桶盖粘取物一处,坐便粘取物一处,马桶边沿粘取物一处。
侦查员:夏冬、蒙挚(签名) 见证人:梅长苏(签名)
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分局
201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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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
公法物证字(2015)第5555号
结论: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它外源性干扰前提下,第一现场提取的人类头部、四肢、躯干、骨盆与第二现场西墙下底面可疑物、地漏血迹、拖把池外下沿血迹、洗手池台面血迹、南墙瓷砖上血迹以及马桶水箱粘取物为同一个体所留,即余莺儿。
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人:陈雅静(签名)
张默(签名)
李钰(签名)
20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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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公(新)刑技法鉴(尸检)字【2015】222号
一、 绪论
1. 委托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分局 2. 受理日期:2015年8月25日 3. 检验对象:余莺儿,女,43岁
4. 鉴定要求: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5. 检验时间:2015年8月25日 6. 检验地点: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 二、 检验 1. 尸表检验:
头部。呈“巨人观”改变,左眼周及右眼内眦处可见条片状挫伤。左颧部可见片状皮肤挫伤1处,左右颞部均可见头皮青紫,大小均为4*4厘米。睑结膜充血,未见点状出血。口唇粘膜粘膜完整,未见损伤。下颔部偏右可见小片状皮肤挫伤1处,大小为1*0.8厘米。
胸段躯干部。带部分双侧肱骨,胸背部大部分皮肤缺失,胸廓未见次破口。上段自第6颈椎椎体与头部离断,断面平整,下端自第3腰椎椎体离断,断面平整,可见划痕1处。
双上肢尸块。左上肢自肱骨头下方离断,断面不整齐,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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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自肱骨终端离断,断面不整齐。提取断面椎体,用立体显微镜观察可见断面骨质呈阶梯状改变。
骨盆段。皮肤缺失,上端自第3腰椎椎体与躯干部离断,左侧自股骨颈处与左下肢离断,骨质断面整齐,断面上端股骨干可见划痕1处,右侧自股骨干上段与右下肢离断,骨质断面不整齐,显微镜下观察可见骨质阶梯状改变。盆腔内可见部分子宫宫颈、膀胱及部分直肠。脾脏、肝脏均缺失。
双下肢尸块。双大腿及双小腿上段皮肤及肌肉缺失,仅双小腿下段及双足皮肤附着。左下肢自股骨颈处离断,断面整齐。右下肢自股骨中上段离断,断面不整齐。左内踝皮肤可见小片状挫伤1处。 2.解剖检验:
胸、肋骨未见骨折,肋间肌未见出血。膈肌可见破口,胸腔内未见异常积液。心包完整,心脏外膜光滑,未见出血点。心脏未见损伤,沿血流方向剪开心脏,心脏内空虚,各瓣膜未见明显病理性改变。双肺未见病理性改变,肺被膜下未见出血点,可见血岛形成。头颈部断端皮缘整齐,椎骨断面平整。解剖见右侧二腹肌灶性出血,左侧咽后壁片状出血,舌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会厌软骨及喉室粘膜未见异常,故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左侧颞肌大面积出血,右侧颞肌小片状出血。颅骨及颅底未见异常,故可排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硬脑膜完整,硬膜外、下未见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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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组织液化自溶。
三、论证
被害人死亡原因可以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可以排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鉴于尸体被肢解,部分脏器缺失,故不排除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人:沈梦洁(签名)宋磊(签名)张晟睿(签名)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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