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清单
序号 一 部门 国土资源 收费项目 单位 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国土资发〔2007〕132号,鲁财综〔2014〕75号 鲁财综〔2015〕63号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鲁财综〔2010〕67号, 鲁财综〔2014〕75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鲁财综〔2015〕63号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鲁财综〔2015〕63号 备注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建设免征(含幼儿园)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建设免征(含幼儿园)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建设免征(含幼儿园) (一)土地复垦费 见文件 (二)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耕地开垦费 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二 城市管理 1. 基本农田 2.一般耕地 每亩 每亩 同上 同上 三 四 交通运输 水 利 (四)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1. 道路挖掘修复费 ⑴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⑵支路与非机动车道 ⑶条(料)石路面 ⑷彩色沥青路面 ⑸水泥混凝土路面 ⑹彩色方砖 ⑺人行步道方砖 ⑻砂石路面 2. 城市路占道费(施工占道) (五)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 每平方米 每平方米 每平方米 每平方米 每平方米 每平方米 每平方米 每平方米 每平方米每昼夜 560元 450元 500元 580元 500元 240元 220元 100元 占用人行道0.3元,占用车行道0.5元 价格放开 鲁建城字〔2015〕32号 鲁财综 〔2015〕63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鲁价涉发〔1994〕185号 鲁价综发〔2016〕58号 中小学校舍(含幼儿园)建设免征 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 《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14〕8号 鲁财综〔2014〕74号 鲁财综 〔2015〕6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鲁价费发〔2017〕58号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免征。其他收费减免政策按照《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 平方米 1.2元 2.开采矿产资源的 ⑴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 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⑵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 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 (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①其中露天开采的 ②非露天开采的 平方米 吨 吨 1.2元 1元 0.5元 ③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 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 平方米/年 占地面积按年征收 1.2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 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 排放土、石、渣量 立方米 1.2元 五 人防 立方米 1.2元 鲁价费发〔2006〕220号 鲁财综〔2014〕75号 鲁价费发〔2016〕125号 泰价费发〔2016〕139号 鲁财综〔2016〕73号 泰财非税〔2017〕3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国务院令481号) 鲁高法〔2007〕53号 (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 法 院 1.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标准 (1)市规划区内 (2)岱岳区内市规划区范围 以外 2. 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八)诉讼费 1.案件受理费 每平方米 每平方米 每平方米 2500元 2200元 800元 ⑴财产案件 ⑵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 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⑶其他非财产案件 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⑸劳动争议案件 ⑹行政案件 ⑺管辖权异议案件 2. 申请费 ⑴ 申请执行没有执行金额 或价款的 每件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1-10万元部分按2.5%;10-20万部分按2%;20-50万部分按1.5%;50-100万部分按1%;100-200万部分按0.9%;200-500万部分按0.8%;500-1000万部分按0.7%;1000-2000万部分按0.6%;超过2000万部分按0.5%。 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100元 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 10元 商标、专利、海事100元,其他50元。 异议不成立的100元 详见文件 50-500元 同上 同上 每件 每件 每件 每件 每件 每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根据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