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试题及答案(4)

2018-12-05 13:14

3.

(1)[解析]: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销售(营业)收入×15%=(150+58.5÷1.17+20+10)×15%=34.5(万元),企业未超标。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为60(万元) (2)[解析]: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58.5÷1.17+20+10)×0.5%=1.15(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5.5×60%=3.3(万元)

企业应按1.15万元为限额,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为20-5.5+1.15=15.65(万元)

(3)[解析]:财务费用中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就是三个月,即200×6%×3/12=3(万元); 20-12+3=11(万元) (4)[解析]:

应纳税所得=150+58.5÷1.17+20+10-120-2.96-60-15.65-11=20.39 (万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20.39×20%=4.078(万元)

四、综合题 1.答案解析

<1> 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200×20%+100×30%=70(万元), 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税收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 A国所得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5-70=5(万元)

<2>专用设备对会计利润的影响额=81.9÷10÷12×8=5.46(万元) 调账后的会计利润总额=600-5.46-4+230=820.54(万元) <3> 公益捐赠扣除限额=820.54×12%=98.46(万元)>实际公益捐赠30万元,公益捐赠不需纳税调整。

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额=6(万元)

<4> 广告费的纳税调整额=450-2500×15%=450-375=7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500×5‰=12.5(万元)>15×60%=9(万元)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15-9=6(万元) <5>实发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用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支出23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支出6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6-3.75=2.25(万元)

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纳税调整额=2+2.25=4.25(万元)

<6>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0×50%=10万元,可以调减所得额。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820.54+75+6+6+4.25-10-230=671.79(万元) 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71.79×25%-81.9×10%+5-150=14.76(万元)

2.参考答案

<1>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的5‰;实际发生额×60%=100×60%=60(万元)>6000×5‰=30(万元),所以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金额=100-30=70(万元);支付给其他企业的管理费用50万元,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调增;“三新”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所以纳税调减金额=50×50%=25(万元);所以,企业 “管理费用”纳税调整金额=70+50-25=95(万元)。

<2>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要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所以不可以扣除。固定资产竣工结算之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不可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银行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300×6.5%÷12×3=4.88(万元)。所以,企业 “财务费用”纳税调整金额=22-4.88=17.12(万元)。 <3>企业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工会经费扣除限额=310×2%=6.2(万元),实际发生7万元,纳税调增额=7-6.2=0.8(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310×14%=43.4(万元),实际发生5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50-43.4=6.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10×2.5%=7.75(万元),实际发生额7.5万元,据实扣除;所以,工资与“三项经费”纳税调整金额=0.8+6.6=7.4(万元)。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6000×15%=90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800+200=1000(万元),企业 “销售费用”纳税调整金额=1000-900=100(万元)。

<5> 接受捐赠的原材料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建造厂房资本化的利息不可以在会计利润中扣除,所以应调减财务费用=22-22÷12×3=16.5(万元)(提示:会计上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没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 2012年度企业会计利润总额=6000-2000-100-1500-900-(150-16.5)+(90+35.1)

+60-110=1441.6(万元)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1441.6×12%=172.99(万元),实际公益性捐赠70万元,不用作纳税调整,企业直接向灾区的捐赠及税收滞纳金不可以扣除。所以,企业 “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金额=20+10=30(万元)

<6>国债利息收入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2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441.6+95+100+(17.12-16.5)+30+7.4-40-20=1614.62(万元) (注:间接法) 【或者按照直接法计算:2012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6000-销售成本2000-销售税金及附加100-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1500-100)-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900-95)-可以扣除的额财务费用(150-17.12)+调整后的营业外收入(90+35.1)-可以扣除的营业外支出(110-30)+工资及三项经费调整额7.4=1614.62(万元)】

2012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14.62×25%=403.6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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