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07/12/17
?问:公司向高管人员的配偶发放的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从该费用支出的结果看,可以更好地激发高管为公司服务的热情,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
但这种相关性只能是与公司取得收入间接相关。从费用支出的性质和根源方面分析,高管之配偶并未直接参加参与公司任何经营活动,对其发放的补贴不具有直接相关性,不应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问:关于未按规定安臵复转军人支付费用的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未按规定安臵复转军人支付的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支出,一般不得税前扣
除。
?问:违反经济合同支付违约金的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签订经济合同一般是由于经济业务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
入,企业违反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而支付的违约金、罚款、诉讼费也是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因此可以从税前扣除。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1)企业代替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扣除。
?(2)企业承担的担保连带责任支出不得扣除,但符合国税函【2007】127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的,在规定的限额内可以扣除(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互保协议)
?(3)为股东或其他个人购买的车辆等消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4)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 ?(5)因个人原因支付的诉讼费不得扣除。 ?
国税函【2008】159号 3、 谨慎性和确定性原则比较
谨慎性 确定性 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估负债或者费用。 须是确定的。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不承认谨慎性原则,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案例:
?2008年12月份,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并开具了普
通发票,但货款未收取。A企业在销售时已知B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企业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了B企业。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但直到2009年5月底之前,货款仍未到帐。
?规避方法——巧妙利用“分期收款方式”应对,将所谓“隐瞒”收入的“偷税”演变成合理合
法的“延期纳税”。
4、重要性与法定性原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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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 应当反映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法定性 不区分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免税。 差异分析: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例如前期差错的处理。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比较
实质重于形式 法定性 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重于其具体表现形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特别是用于反避税条款。 式。 差异分析:会计的关键在于会计人员据以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是否合理可靠。税法中的实质至少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方法 (一)纳税调整
1、企业所得税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2、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明细项目反映。
(二) 所得税会计 1.差异的分类 (1)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将永久性差异当期调整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2)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根据准则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对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以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依据账面应转回的金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的基本原理
?时点:
(1)一般在资产负债表日
(2)特殊交易或事项-确认资产、负债时
?具体步骤:
第一,确定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第二,确定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①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本质上就是税收口径的资产价值标准。
例如,存货的期末余额为100万,其已提跌价准备为30万,则该存货的账面价值为70万,但由于税务上不承认存货的跌价准备,所以存货的计税基础为100万。
②负债的计税基础指其账面价值减去该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列支的金额。本质上就是税务口径下的负债价值。
例如,企业因产品质量担保计提的预计负债形成年末余额为50万元,此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50万元,但由于税务上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因此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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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比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暂时性差异 第四,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
第五,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 —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案例分析1】
假定甲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8年利润总额为750万元。该企业当年会计与税收之间差异包括以下事项: (1)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 (2)税款滞纳金60万元;
(3)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60万元; (4)提取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 (5)因售后服务预计负债100万元.
假设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为零。 综合举例:
? 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7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税款滞纳金60万元-交易性金
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60万元+提取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因售后服务预计费用100万元=1000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万×25%=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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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举例: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3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300万×25%-0=75万元 ?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60万元
? 递延所得税负债=60万×25%-0=15万元 ? 递延所得税=15-75= -60万元(收益) 20×8年:
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19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00
第二章 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一、初始计量(一)外购存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 税 法 存货的初始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含流通支付现金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企业采购费用) 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流通企业采购费用已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再作为营业费用扣除。 分析:对于暂估入库的存货,企业采购时未及时取得合法凭据,但在汇算清缴期满前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应作纳税调整。 ?问:纳税人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当年底前未取得发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是
否要做纳税调整?
?答:?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
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且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如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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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问:汇算清缴期满前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这个问题应像本期提取的工资和固定资产折旧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一样,本期计提的工资超过实际发放数的金额,以及本期会计折旧超过税法折旧的金额可能未全部影响损益(保留在生产成本或库存产成品之中),但一律作纳税调整。因此,暂估入账的原材料或其他应取得末取得发票的外购存货,在次年申报所得税期满之前末取得合法凭据的,无论是否领用,或领用金额大,或是否形成产成品并对外销售,一律作纳税调整。 需要说明
?问:汇算清缴结束后,如果企业取得了真实合法凭证,在会计核算中冲减了应付款项,能否相
应的作纳税调减呢?
?答:一般来说,如果上、下年度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发生变化,或企业适用的税收待遇
没有差别,则应可予下年作纳税调减;反之,则不得于下一年度作纳税调减。而下一年度取得的扣除凭证能否回溯至成本费用发生年度扣除并按当每适用的税收政策申请退税或抵减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须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十八、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
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另外,在特定行业或业务事项中滞后取得发票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因
竣工决算原因而未能取得开发成本所对应的发票,如果此时不能扣除开发成本并作纳税调增,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时可能已无开发收入,相应的纳税调减便失去意义。
?因此,对于此类特殊情况,一方面纳税人应积极准备各种与成本相关的证明材料,另一方面,
在税收政策上应考虑基于实际发生原则认同此类成本费用先行扣除,以及再进行后续管理的问题。
(二)自制存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 税 法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且?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符合资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存货成本。 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分析:如果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标准,则应将超过标准的部分从计税基础中剔除。 ★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
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
?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
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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