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
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 ★法规依据——反资本弱化的税收措施 财税?2008?121号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联方利息支出扣除计算实例
? 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D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
200万元,占20%股份;B公司权益性投资200万元,占20%股份;C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的股份。
? 2008年1月,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500万元,以9%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以7%年利率向C公司借款600万元。
? 假设A、B、C、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C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21号文件的规定,现计算如下:
1.对A公司支付的利息
?由于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121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D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500万元和200万元,其比例为2.5:1,高于规定的2: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A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2=400万元,利息额为400×8%=32万元。2008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0×10%=50万元,可税前扣除32万元,其余18万元应在2008年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
2.对B公司支付的利息
?D公司接受B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定,但其约定利率9%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B公司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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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54万元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其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600×(9%-8%)=6万元要作纳税调整。
? 3.对C公司支付的利息
?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B公司,也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定,其约定年利率7%低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故C公司借款利息600×7%=42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年度应付关联方的利息应符合税法对利息支出的一般规定,特别是限制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以内,不一定是应付关联方利息总和。
4.A、B、C公司的利息收入
?A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50万元、B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54万元、C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42万元,因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故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向私人借款的利息仅取得收据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款强调实际发生也即真实发生原则,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如果仅仅取得收据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的,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稅前扣除。企业应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相相关税金,取得正规发票后,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法规及适用指南(第一辑)财政部税政司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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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函[2008]36号)已明确:“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
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那么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能用本企业税后利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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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对于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考虑到我
省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支持其度过金融危机难关,对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暂允许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标准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必须出具借款协议和合法凭证。
?思考:甲企业向乙企业(非关联方)借款1000万元,每年按10%支付利息100万元,但银行
利率7%。
?问:超过银行利率的30万元是否缴纳所得税? ?答:必须缴纳。
?申报:附表三第29行: ?第1列:100万元 ?第2列:70万元
?第3列:30万元纳税调增
?假设:甲企业每年按3%支付利息30万元。 ?是否可以纳税调减40万元? ?答:不可以纳税调减40万元。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29行“9.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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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三)合并取得存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 税 法 同一控制 非同一控制 特殊重组 一般重组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分析: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中,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评估费、咨询费等)应当计入取得资产的成本。税法中对这类费用是允许在当期直接扣除的。
二、后续计量 会计准则 税 法 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从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采取一种;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次性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 分析:存货领用与发出的计价方法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基本协调一致,便于实际操作。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的存货计价方法变更。 ?
? 关于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还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后进先出法由于与实物流转不相符,已经不再允许使用;同一个企业内部,完全有可能不同的
计价方法,但不可能针对同一种产品或类似的产品。 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就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的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应就其合理性情况进行分析、核实。凡经认定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不充分、或者存在有意推迟纳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企业维持原有的存货计价方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纳税调整处理。 会计准则 税 法 企业的周转材料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条件的,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用,余额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费用,以简化核算,但为加强实物管理,应当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分析:会计要求选择分次摊销法,而税法要求选择一次摊销法,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期末计量 会计准则 税 法 ①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除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跌价、减值准备,在货跌价准备。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②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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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存货已经销售,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分析:已提取减值准备的,纳税申报时调增所得,以后冲销的准备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方法为: 年末余额一年初余额>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年末余额一年初余额; 年末余额一年初余额<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年初余额一年末余额。 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请问哪些准备金不得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2号】
除此之外的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即以下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矿区权益减值等。
【案例分析2】
某上市公司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期末存货进行计量,按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2007年12月31日,存货的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预计可变现净值为900万元; (2)2008年12月31日,该批存货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50万元;
(3)2009年12月31日,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所恢复,预计可变现净值为970万元; (4)2010年5月,将该批存货的80%对外出售,取得收入1000万元,年末未对存货跌价准备作调整。
【解析】
(1)2007年12月31日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 税务处理:
?调增应纳税所得100万元。
?存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10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所得税费用 25 (2) 2008年12月31日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 贷:存货跌价准备 50 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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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存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15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贷:所得税费用 12.5 (3) 2009 年12 月31 日
借:存货跌价准备 12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20 税务处理: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存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3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3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0 (4) 2010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76
存货跌价准备 [(100+50-120)×80%]24 贷:库存商品 (1000 * 80%)800 税务处理: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
?在填2008年申报表时,附表二(1)第3行“销售货物成本”是填报776万元,而不是800万
元,因为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24万元将在附表三、附表十中作纳税调减,否则会导致重复调减。
?存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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