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档案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
(二)信贷资产信息的管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能够及时监测信贷资产质量变化的信息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并推行与之配套的完整、清晰、有效的岗位职责制度。在此基础上,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客户经营信息的管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贷前调查时,要把企事业单位贷款人能否提供及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在贷款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对于借款人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其在贷款期内限期改善;对于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会计内部控制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采取提前收贷、减少授信额度、拒绝提供新贷款等措施进行信贷制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派驻信贷员、定期现场审查、不定期回访等方式指定专人负责,以了解、分析、监测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非财务信息。
(三)认定机构
银行以法人为单位组织实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由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组织实施。
县联社和银行要专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董事长)直接负责,由主任(行长)以及风险管理、信贷、财务会计、稽核、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风险管理部门与贷款发放部门相互分离制约,作为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机构。县联社和银行本部信贷发放部门、基层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要成立贷款分类小组,按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对需上报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自然人贷款、超过2000万元(含)企事业法人贷款,如计入损失类,必须上报省级合作金融机构最终认定。省级合作金融机构可根据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对需经其认定的大额贷款金额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指引的规定限额。
(四)认定程序 1.初分
(1)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由贷款发放单位分类人员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因素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后,对符合损失类条件和单笔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非损失类信贷资产,撰写《分类工作底稿》,并将有关信息随时记录在《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一)或《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二)中,确定初分结果。
(2)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由贷款发放单位分类人员逐笔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三),据此直接按照本指引确定初分结果。
2.复审
贷款发放单位分类小组对《分类工作底稿》、《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认定表》中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由所在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联社或银行风险管理部门。
3.确定分类结果
县联社或银行风险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内基层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上报分类结果、本部信贷部门直接发放贷款的最终认定工作,并对需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贷款提出分类意见。
县联社和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大额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分类争议较大贷款的认定工作。
4.特别规定
信贷资产类别由上级调至下级的,由发放单位的贷款分类小组进行最终认定。信贷资产类别由下级调至上级的,由贷款发放单位提调整建议并上报县联社或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后,按照本指引规定权限确定分类结果。
(五)管理考核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要按照“落实责任、动态调整、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明确理事长(董事长)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人员要随时监测、分析经办贷款的风险情况,认真收集与贷款有关信息,及时补充信贷档案,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调整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类别的建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要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组织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县联社和银行要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检查,督促分支机构和基层信用社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于信贷资产形态发生变化的,按本指引规定的操作程序,逐笔审核、认定、调整信贷资产类别。
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尽快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建立信贷台账,并将分类结果及其结构、报告期间分类结果的异常性变化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定期上报县联社或银行。县联社或银行每季度要汇总辖内分类结果,形成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季报,于下季首月20日内报当地监管部门。有条件的地方要试行月报制度,实现逐月监测、按季考核。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重点关注分类信息的全面性、分类程序的严密性、分类标准的审慎性、分类结果的准确性等,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制定切实可行的不良信贷资产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
(六)贷款损失准备计提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风险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文件要求,提取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
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损失准备分年计提计划”,在 2007年1月31日前报当地银监局核准后实施。
2006年12月31日起,未按照规定提足呆账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五年内严格限制分红比例。每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要上报省级联社审核同意,并向当地银监局备案后实施。
八、其他
(一)本指引涉及的各项信贷资产额度由省级合作金融机构确定。
(二)本指引涉及的天数均包含本数。
(三)省级合作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指引确定的分类标准,制定更具体的规定,并可制定分类操作和考核管理程序的细则,经当地银监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本指引发布施行后,《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银监办通[2003]107号)同时废止。
(五)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