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5)

2018-12-05 13:38

2006年12月31日起,未按照规定提足呆账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五年内严格限制分红比例。每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要上报省级联社审核同意,并向当地银监局备案后实施。

八、其他

(一)本指引涉及的各项信贷资产额度由省级合作金融机构确定。

(二)本指引涉及的天数均包含本数。

(三)省级合作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指引确定的分类标准,制定更具体的规定,并可制定分类操作和考核管理程序的细则,经当地银监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本指引发布施行后,《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银监办通[2003]107号)同时废止。

(五)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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