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考试题库(公共场所部分+答案)(8)

2018-12-05 21:28

告处已进行了监测而未做答复的具体情况,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第3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第3项,第65条第3款第2项之规定,做出以下判决:

?被告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对原告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按日处以100元罚款。?

?案件受理费100源,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

问:1、请对该案例法院判决不尽人意的原因及执法不足之处予以分析。 【讨论分析】

本案判决后,被告于2011年1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监测结果及处理意见:根据《条例》及《细则》中有关规定,没有达到验收标准,暂时不能发放卫生许可证。限期1月5日至2月5日认真整改,重新验收,合格后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纵观本案全过程,原告未按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程序提出申请,被告在没有接到正式申请情况下,未继续履行监测、验收、颁发许可证的职责是正确的。理应胜诉,但法院判决却不尽人意,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

1. 执法文书不全

被告在6月24日到原告处执行检查任务是,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工作程序》的要求,认真做好现场监督记录、针对存在问题,现场下达监督意见书或限期整改意见书,并请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当场认可签字。而被告只是口头向原告表述了监督意见及要求,忽视了执法文书的重要作用,以致法定证据不全,给后来原告起诉找到了?因来跳舞受阻,而刁难原告?的借口。 2. 执法监督程序不严密

本案中,被告在未接到正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的情况下统一原告的口头申请,先后两次达成去监测的口头协议。不但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而且给以后的诉讼增添了不利伊苏,为法院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提供了理由。 3. 执法不坚决、不果断

原告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被告本应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业整顿?的果断处理措施,但被告由于估计多种人事关系,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迟迟未能这样做。实际上等于默许原告非法营业,这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损害了行政权威和法律尊严,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4. 工作作风不严肃

被告先后两次口头同意去原告处监测,但因监测用车未得到解决而一拖再拖,这里被告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反映了监督机构工作作风不够严谨。特别是借监督检查之便参加舞会,未能严格要求自己,更应引以为戒。 5. 其他因素影响

原告系总工会下属单位,即所谓?官办?的。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几位相当级别的领导,多次施加影响,是使被告处于被动地位不可忽视的社会因素之一。另外,当时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程序未发展。 【5】

2007年8月22日上午,都江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刘斌、兰志群在日常性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都江堰市青城山隐秀山庄住宿部自2007年5月1日开业至今,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经营,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件》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的规定,依法给予停止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800元的处罚。该案以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并按期自觉完全履行后于2007年9月19日结案。 问:1、请对该案例顺利结案的原因予以分析。

2、请分析本案在完整,全面理解法条的规定,并依此全面收集证据方面还有哪些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点评]

一、违法事实清楚,违法事实的证据确凿。

本案的违法事实是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经营。在本案的违法事实认上和违法证据收集方面,有该单位负责人陈非浩签字确认的现场监督笔录和对其调查询问后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现场监督笔录和询问笔录相互印证,互为补充,核实和证实了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事实的真实性。做到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违法事实的证据确凿。二、运用程序正确合法。

本案自案件受理至案件终结的全过程均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法定程序运行。三、适用法律准确,引用法律条款合理。

本案根据案中的违法事实和违反条款进行分析,准确合理的引用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的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 [讨论]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经营的案件。整个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有现场监督笔录和单位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二方面的证据证明,符合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准确。但本案在完整,全面理解法条的规定,并依此全面收集证据方面还有应注意的问题。

一、因对法条的规定理解的不完整,不全面,以致在收集违法当事人?擅自经营?方面的证据欠缺,未形成一个准确、完整、法定的证据链。该案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违反条款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适用的处罚条款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而以上适用的处罚条款的规定是?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经营?。本案在收集证据时只收集了未取得卫生许可的现场笔录和一份该单位负责人陈非浩的询问笔录,能够证明违法当事人擅自经营的证据也仅有一份间接证据即询问笔录。而没有收集能够证明其自2007年5月1

日至8月22日期间擅自经营的旅客住宿登记薄等书证;住宿登记处(总台)负责住宿登记的服务人员及客房服务人员以及正在住宿旅客等调查询问的证言证词;也未收集现场拍照,摄像等视听资料。故没有形成一个能够准确、完整、全面证明违法当事人?擅自经营?的法定的证据链,由此也似有适用法律不确切之嫌。

二、法规滞后带来的困惑。本案的罚款额为800元,从违法当事人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经营时间长达3个多月的违法事实来看,800元的处罚,属较轻的处罚。但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的规定,800元的罚款又系顶格处罚,加之本案在调查取证时又忽略了相关证据的收集,是否有裁量处罚不当之嫌,值得商榷。 [6]

2011年7月27日成都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人员汇同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技术人员对某酒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客房2608房间、26楼过道)进行了现场随机抽检。2011年9月15日卫生监督机构收到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检验结果为该酒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所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两项指标超标。

1、请对该案例的相关证据及涉及的法律法规予以详细说明 2、请对该案例展开进一步的分析讨论 【相关证据】

(一)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酒店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经办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4.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5.委托书 1份

(二)违法事实证明材料: 1.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

2.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1份; 3.询问笔录1份; 4.调取证据清单1份; 【相关法律法规】

1、《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

2、《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 【处罚情况】

给予该酒店警告,并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讨论】

1.该案件是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今年国家卫生卫生部下达的卫生监督抽检中发现的。 2.此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国家卫生抽检对所抽检的集中空调通风进行了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以及冷却水嗜肺军团菌共4项卫生指标的检测。该单位抽检结果显示有2项卫生指标超标。 3.该案违法主体认定清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该酒店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规范,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整,并予以警告并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4.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有效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质量,每年卫生部都会下达对重点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指标的监督抽检。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力度,也借国家卫生抽检的机会,每年都加大了对其卫生指标的抽检力度。尽管抽检的合格率逐年呈上升趋势,但集中空调的卫生问题依然日渐突显。由于法规滞后,以往对抽检不合格的集中空调单位并不能实施行政处罚,由此也制约了监管的力度。但从今年5月1日起新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全新出台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合格行为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有少数区市县卫生监督机构,没有以监督抽检为契机,对抽检不合格的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引起足够重视,特别对抽检不合格的集中空调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从而有效地提高我市监督部门的监管力度。 [7]

一、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日,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某业主改建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业主于2011年4月28日开始,改建拟经营音乐厅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

6月15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到该业主现场对此事进行复查。经检查发现,该业主改建现场已竣工,拟经营音乐厅,仍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

1、请对该案例的相关证据及涉及的法律法规予以详细说明 2、请对该案例展开进一步的分析讨论,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二、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2011-6-2、2011-6-15)2份; 2、询问笔录1份; 3、业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

5、工商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复印件1份; 6、门牌号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7、委托书1份;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现场照片。 三、违法事实的认定

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调取证据清单》所收集的证据表明:该业主改建项目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处罚及履行情况

某业主改建项目拟经营音乐厅?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该业主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该业主于2011年6月27日自觉缴清罚款。

五、讨论与分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对经营者应遵守卫生法规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维护广大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但其由实施到逐步完善需要一个长期而艰辛的过程,任重而道远。

(一)经营者对《细则》了解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给经营埋下了隐患,忽视消费者的健康,消费者合法权益易受损害,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国家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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