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思路与对策(3)

2018-12-05 22:05

理专业知识、老年身心健康常识、老年人居家安全健康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

5.与再就业工程相结合,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基本队伍。城市下岗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居家养老服务要注重吸收有一定技能和业务素质的下岗职工到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岗位上来,既为当地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开辟新的就业渠道,也为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基本的服务队伍。

(四)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平台

养老服务设施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物质条件。居家养老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为满足居家老人就近满足照料、就医和娱乐等方面的需要,需要建立和完善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家庭服务中心、老人饭堂等服务设施。

1.同步规划建设社区和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年福利设施是整个居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政府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必须与小区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造和同步投入使用。许多城市在进行大规模的住宅建设,但是在规划过程中还没有考虑养老设施的配套,这与我国城市老龄人口的快速递增不相适应。

2.有效整合社区现有养老资源。社区要盘活已有的养老、医疗等服务设施和其他现有资源,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如充分利用社区内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心理咨询等现有市场服务资源,通过建立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等,为社区老人提供相应服务;二是要积极促进社会单位内部设施对外开放,争取将驻社区各个企事业单位的养老资源(如场馆、设施)纳入居家养老可使用范围,形成协力共建、资源共享的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环境,提高养老资源的综合效用;三是要争取把一些闲置的学校、厂房、商店等,通过赎买、租赁等方式,改造成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

3.建立居家养老信息沟通和服务平台。为增强居家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社区要建立居家养老信息库和服务平台。社区全面动态地录入每位老人的基本情况,为每位老人建立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服务需求等信息库。提供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呼叫系统、数字网络系统等求救求助和服务系统,并以医院和社会服务机构作为后台支撑,实现紧急呼叫网络与120、119、110、12580等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如北京市建立96156社区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电话咨询和上门服务,也开通了96156精神服务热线,签约成立35家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定点单位,为居家老人提供精神慰藉和健康指导服务网络。

(五)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配套制度

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必须有配套的制度支撑。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1.建立独立的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制度体系。要将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为一种最广泛的养老方式,必须建立相匹配的管理体系。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居家养老协调机构,建立独立的居家养老工作系统。大连市的区、街、居委的居家养老管理体系,值得借鉴。大连市在各区成立居家养老院管理办公室,把居家养老院纳入社会养老机构重点指导、服务和管理范围。街道成立居家养老院管理中心,拟定社区居家养老工作计划,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确定居家养老院的养护对象和养护员,调配、管理、考核和培训养护员,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募集慈善资金等。社区居委会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调查、采集家庭养老需求信息,上报社区需要增加的养护对象,为有家庭养老需求的老人选派养护员,负责居家养老院的设施建设与维护。

2.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的配套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居家养老服务稳步推进的基本保障,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应加快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的配套法规,从法律和产业政策上保护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权利和经济权利,促进其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体系,对居家养老的对象、标准、机构、管理、工作人员等内容做出制度化、规范化的界定,做到权责明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把高龄、孤独、空巢、失能和行为能力不健全的老年人列为维权服务的主要对象,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要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以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监督制度。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良性运行,需要强有力的监督和高效的管理,急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价标准体系、服务检测体系和行业监管制度。对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政府和社会各界投入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使用效果,对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人员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实施全员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评估,发展非营利性质的评估组织,逐步使评估人员纳入国家的职业系列,促进养老服务评估向职业化发展。总之要通过政府指导、行业规范、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运作和监督管理。

4.建立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的税收、购房、社会保障缴费优惠制度。对与老年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实行税收、购房和社会保障缴费优惠政策,有助于居家养

老服务的实施。在香港,对与年迈老人共同居住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以认同其所履行的赡养老人和提供养老服务的责任与义务。新加坡则实行与老年人共同居住者在购房时的优先与优惠政策。英国和瑞典等福利国家,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家庭成员给予社会保障缴费认同,其政策规定,家庭成员每照顾未成年家庭成员、长期患病的家庭成员以及年迈的家庭成员一年,可以免除一定周数的社会保障缴费,亦即视同其缴纳一定周数的社会保障税费。这些政策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因素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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