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8)

2018-12-06 17:58

第三节 起诉状起草与证据材料准备 第80条 起诉状的起草

80.1原告律师在起草起诉状时,应当列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当事人的信息和具体的诉讼请求,阐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事实,有关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主张,并说明投资损失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第81条 起诉证据材料的准备

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2)原告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包括对账单、交割单、交易记录、资金账户卡、证券账户卡、开户证明书等。对账单、交割单、交易记录等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3)投资损失计算说明,列明对各项投资损失的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

(4)被告构成虚假陈述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四节 注意事项

第82条 向委托人提示诉讼风险

82.1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争议焦点较多,对有些争议问题,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很明确,原告的索赔主张能否被法院支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原告律师应注意向委托人提示诉讼风险。 第83条 注意引导委托人依法维权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具有涉及投资人人数众多、对证券市场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原告律师应注意引导委托人依法维权,避免委托人出现过激行为。 第84条 注意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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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委托人权益,原告律师应当注意诉讼时效问题,避免委托人因诉讼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第五章 被告律师的具体操作指引 第一节 确定应对策略 第85条 确定总体应对策略

85.1被告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了解委托人的诉讼目标。

85.2被告律师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围绕委托人的商业目标,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总体应对策略,包括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申请中止审理、是否要求鉴定、是否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是否申请延期举证、是否申请延期开庭、确定核心答辩要点等。 第86条 程序上的应对策略

86.1 被告律师应当就是否从案件的程序方面提出抗辩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供委托人参考。

86.2 被告律师可以就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代表原告提起诉讼的代表人资格问题、被告是否适格问题、管辖权问题、是否漏列当事人问题等进行审查和分析,并就如何抗辩向委托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委托的意见予以处理。

86.3在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后,如果上市公司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民事诉讼。因此,被告律师可以就是否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委托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87条 实体上的应对策略

被告代理律师制定实体上应对策略时,应当根据案情,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应的抗辩意见:

(1)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陈述行为。

(2)关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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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性问题。被告律师应当分析研究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备重大性。

(4)关于诱多/诱空问题。被告律师应当分析研究本案虚假陈述行为是否为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如果本案系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则应当主张原告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后买入股票产生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予赔偿。

(5)关于系统风险因素的剔除问题。被告律师应当分析研究案涉期间是否存在系统风险因素,如果存在,则应当主张原告投资损失全部或部分系因系统风险因素造成,应予剔除。

(6)关于非系统风险因素的剔除问题。被告律师应当分析研究涉案期间是否存在非系统风险的其他因素,如果存在,则应当相应主张原告投资损失全部或部分系因非系统风险因素造成,应予剔除。

(7)关于破产重整债权问题。被告律师应当分析研究投资人的投资损失是否属于破产重整债权,如果属于,则应当主张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清偿。

(8)关于投资损失的计算方法问题。被告律师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选择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 第二节 答辩状起草与证据材料准备 第88条 答辩状起草

答辩状应当就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一一答辩。 第89条 证据材料的准备

被告代理律师搜集、整理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虚假陈述事实相关的证据,包括证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是否具备重大性的证据、与虚假陈述实施日认定相关的证据。

(2)关于揭露日认定的相关证据,包括相关上市公司公告、媒体报道、电视节目视频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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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基准日认定、基准价计算的证据,包括基准日、基准价的计算说明及相关数据等。

(4)关于系统风险因素的相关证据,包括相关期间大盘指数、行业指数、公司股价的数据分析、相关期间有关证券市场情况的媒体报导、理论研究论著及文章、证明存在系统风险因素的其他相关证据。

(5)关于非系统风险的相关证据,包括上市公司公告、媒体报道,公司股价波动与非系统风险影响的数据分析。

(6)关于破产重整债权的相关证据,包括法院作出的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法律文书、批准重整计划的法律文书、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上市公司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受理、重整计划批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及其他进展情况的相应公告。

(7)关于投资损失的计算的相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投资损失计算的计算说明,列明计算公式以及具体计算过程。 第三节 注意事项

第90条 诉讼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被告律师代理的客户是上市公司,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被告律师应当提示上市公司依法履行诉讼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附则

第91条 用途

本指引仅作为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指导之用。 第92条 法规变化

本指引根据2017年3月以前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判例和律师业务实践制定。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应以新的规定为依据。 第93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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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批准发布后生效,修改时同。

(本操作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执笔人:张保生、周伟、何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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