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

2018-12-06 18:16

6、以贷收本息、以贷收息、未还息而以贷还贷的贷款。贷款责任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采取发放超过原贷款金额的贷款于当日或隔日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借款人因归还原贷款利息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力归还原贷款利息而为其以贷还贷的贷款(因历史原因盘活的贷款除外);

7、化整为零贷款。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包括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他人承借的贷款);

8、企业有贷款,个人借款企业用的贷款。贷款责任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企业已经在支行有贷款,而继续发放以个人名义用于企业经营的贷款;

9、夫妻保、父子保贷款。贷款责任人发放的贷款直接由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担保但实际没有偿还能力的贷款(不共同居住、有独立收入的直系亲属担保贷款,以及贷款额度与家庭收入相匹配、为完善手续而担保的贷款除外);

10、违反面谈面签贷款。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或担保人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虚假借款担保签字手续而发放给借款人使用的贷款;

11、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贷款。贷款责任人故意编造虚假调查报告、故意更改或遗漏重要信息发放的贷款;

12、贷款责任人因重大失职行为导致贷款形成较大损失视同违规贷款处理。

1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贷款; 第十五条 认定为责任贷款且由责任人赔偿后的不良贷款,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承担清收和管理责任。因清收不及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扩大的,追究管理责任人过失责任。

第十六条 认定为非责任贷款的,明确贷款清收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责任人承担贷款的清收或管理责任,清收宽限期满后仍未有效处臵或清收处臵后损失率超过30%的视同过失贷款,追究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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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未根据合同及出账要求对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支付进行审核,造成贷款支付对象、用途不符或贷款资金回转的,视同过失贷款,追究过失责任。

第十八条 柜员未按照受托支付的要求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将贷款资金划转向非约定用途或账户,直接导致贷款形成损失的,视同违规贷款,追究违规责任,一并追究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的过失责任。

第四章 责任承担比例及经济赔偿规定

第十九条 贷款操作流程中,各岗位人员因违法违规或未尽职履职,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上一环节人员提供的信息材料和分析意见有明显失真或隐瞒的,下一环节人员未尽职核实和分析,作出错误判断或决策,上、下环节经办人员按7:3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过失责任而造成贷款形成不良的责任人,且当月未能收回的贷款责任人,实行在岗清收、预赔偿制度,在岗期间每笔、每岗、每月扣发工资200元,直至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并记贷款逾期记录一次。

对一个月度内累计出现三次(含以上,当月未收回的)贷款逾期记录,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直至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

对一个月度内累计出现五次(含以上,当月未收回的)贷款逾期记录,或全年五次(含以上)出现贷款跨年度形成不良贷款的,经有关部门界定责任预计形成损失的,采取下调客户经理等级直至调离信贷岗位。

第二十一条 由于违规责任而造成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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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要责令其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直至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

第二十二条 对贷款损失的经济赔偿

(一)贷款(含利息)损失,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借款人、担保人追索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后,实际形成损失的贷款。对贷款损失部分,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对通过实施阳光信贷工程,采取公开评议、授信且单户借款余额5万元(含)以下贷款,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其他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不追究客户经理责任,不纳入贷款损失考核。但因未参加保险或因保险第一受益人非我行而未获赔偿造成的损失仍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工作责任,视其情节和损失程度相关责任人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

二是对由于过失责任,单户借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形成损失的,纳入贷款损失考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过失责任,视其情节和损失程度相关责任人承担30%--50%的赔偿责任。

三是对所有违章、违规、违法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如在检查发现后一个月内未能收回的,视同已产生贷款风险、可能形成贷款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贷款本息,个人最高赔偿金额为50万元(五年内免予新的经济赔偿,五年后又发现有违规贷款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继续实施经济赔偿),并责令调离信贷岗位。

(二)贷款损失包括预期损失和实际损失。预期损失是指信贷资产出现风险后按照五级分类测算的估计损失(具体测算标准:次级按25%、可疑按50%、损失按90%测算)。实际损失指在贷款形成不良后,在逾期后一年时间内,经过责任人自主清收、XX农商行协助清收、依法诉讼执行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对借款人、担保人全部财产依法处分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额,认定为实际损失的贷款。由XX农商行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确定具体赔偿责任,个人最高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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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金额为50万元。

(三)实行预赔偿制度。经认定信贷人员负有赔偿责任的,各责任信贷人员按照责任比例先一次性从其风险补偿基金中扣罚预赔,不足部分责令相关责任人对照下列标准按月进行预赔,至不良资产处理完毕或预赔款总额达到应赔金额为止。

1、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根据形成损失的原因,具体确定各岗位、人员经济赔偿金额。赔偿金先从责任人个人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中扣缴,不足部分从责任人月度工资中扣缴,责任人每岗、每人、每月预赔500元;

2、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5万元以上(不含),根据形成损失的原因,具体确定各岗位、人员经济赔偿金额。赔偿金先从责任人个人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中扣缴,不足部分从责任人月度工资中扣缴。责任人每月只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

3、对经认定的各类违规、违章、违法贷款,不论金额大小,一经发现,责令相关责任人在10个工作日内按贷款本息足额赔偿,个人最高赔偿金额为50万元。赔偿款项先从责任人个人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中扣缴;不足部分再责令责任人现金赔偿;对现金赔偿尚不能全额到账的,则从责任人月度工资中扣缴(最高限额10万元,其余必须现金缴纳)。责任人每月只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清收结果,再作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预赔款管理。财务会计部根据责任认定部门提供的《风险补偿基金扣减表》在五个工作日内从相关责任人员风险责任金账户中扣减。风险金不足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上述标准从责任人工资中扣缴。

第二十四条 违法违规贷款责任比例。根据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各岗位违规程度合理确定责任比例,原则上主违规责任人至少承担60%的责任,其他责任人员承担40%的责任,具体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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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由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五条 过失贷款责任比例。各岗位责任比例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可视各岗位过失程度进行调整:

(一)支行权限范围内发放的贷款:调查岗A、调查岗B、审查岗、决策岗、会办小组其他成员的分别承担40%、20%、5%、30%、5%的责任;不需会办小组会办的贷款由决策岗承担35%的责任,其他岗位责任不变。客户经理及其他受权人在权限范围内决策发放的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等,承担100%的责任。

(二)经XX农商行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支行承担90%的责任,支行调查岗A、调查岗B、审查岗、决策岗、会办小组其他成员的分别承担30%、10%、5%、40%、5%的责任;XX农商行总行审批各岗共承担10%的责任。其中:

1、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受权审批的贷款: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承担10%的责任,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

2、授信管理部受权审批的贷款: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承担6%的责任,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授信管理部为决策岗,承担4%的责任,由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

3、分管信贷副行长受权审批的贷款: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承担5%的责任,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及调查人员分摊;授信管理部承担4%的责任,由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分管行长承担1%的责任;

4、贷款审查委员会受权审批的贷款: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承担5%的责任,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及调查人员分摊;授信管理部承担3%的责任,由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2%的责任,由与会投同意票的成员分摊;

(三)实行双人调查制度的贷款,A、B岗责任按相应比例承担。在客户经理充足的情况下,支行不得安排B岗同时担任审查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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