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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的责任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及成因,以及地方政府承担农村环境治理责任的必要性,提出了地方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问题上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环境;地方政府责任;措施
随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我国农村的经济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但农村环境遭到了巨大的污染。农村的环境问题严重危害了农民的身体健康,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对整个国民经济都将造成巨大的影响。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必须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透彻分析并且采取合适的对策。 一、农村环境问题的现状及成因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农业生产物资,包括农药、化肥、地膜等的不合理使用所导致的土壤污染。有关资料显示,农药直接作用于作物和害虫的仅5%左右,约80%左右的农药残留进入环境。土壤污染除了引起土壤质量下降、农作物产量减少、品质低劣外,同时更为恐怖的是土壤对污染物的富集作用,这会导致一些毒性大的污染物聚集到农作物中,进而引发人或牲畜食用后的中毒。二是乡镇工业排放的废水以及农村居民的生活污水所造成的水污染。我国农村每天约有1.2亿t生活垃圾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水环境的破坏易导致疾病的产生和传播,极大地危害了我国
农民的身体健康,我国的癌症村等都让人触目惊心。同时,污水的灌溉和养殖对我国农业会造成巨大破坏,污水灌溉所造成的各种损失难以估算。三是农村焚烧的垃圾以及乡镇企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所造成的大气污染。大气污染严重危害了农民的身体健康,同时影响农村植物的生长,尤其是引发农作物的抗病抗虫能力降低,影响农作物的数量与质量。
造成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环保意识整体性不高。长期以来,政府“重经济、轻环境”、“重城市、轻农村”,在政策、制度等方面都向经济发展和城市环境保护方面倾斜,造成对农村环境的忽视和农村环保宣传的不足,公众从各相关部门及组织所举办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中获得的环境保护知识信息的比例较低,其中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只占了13.5%。二是农村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的不合理。我国一直都推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政策,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这些基础产业大多是石化、钢铁、交通运输等污染较重的行业,高污染的重工业优先发展的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是造成农村环境问题的一个刚性因素和历史性原因。同时为了加快地区发展,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往往不考虑环境因素,导致一些重污染的企业进驻农村;再加上有些地区城市污染向农村的转移等等,都是造成农村环境问题的现实原因。三是农村环保资金缺乏“资金”是农村环境问题的最大瓶颈。近几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解决了少数农村基层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能力解决的环境问题,然而,大多数农
村仍然没有提供环保的配套资金;农村环保中除一些示范试点和创建活动有少量的资金投入外几乎没有其他资金投入,这就导致农村环保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
二、地方政府承担农村环境治理责任的必要性
第一,环境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公共产品。所以,环境治理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特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环保所带来的利益。另外,环境治理还具有非竞争性,在一定程度其未达饱和范围内,社会成员对环保收益享用的增加并不会带来相应环保成本的上升。环境保护的公共产品性质,就决定了政府不可替代地扮演环境保护这一公共产品提供者的角色,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农村环境治理具有外部性,外部性可以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农村的环境污染不仅会破坏农村的田地、河流等,同时还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所以农村环境问题是一个典型的负外部性问题。负外部性仅仅靠市场机制是很难解决的,还需要政府干预环境治理来解决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三,政府具有环境保护治理的职能。我国政府职能主要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四大方面,而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能是其社会职能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第十六条指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应采取措施改善本辖区的环境质量。”
第四,我国政府间的关系特征决定了地方政府必须承担农村环境
治理的责任。我国政府间的关系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从纵向上看,地方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具体工作。所以,农村的环境治理的重任需要地方政府来承担。从横向上看,主要是指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为了本区域的利益存在激烈的竞争;同时,现在很多问题都带有区域性,仅靠一个地方政府的能力是很难解决的,于是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又存在横向合作。农村环境问题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合作来共同承担这一责任。 三、完善地方政府对农村环境治理责任的措施 (一)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立法。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出台一系列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对农村的有关防治畜禽污染,农村化肥、农药、农膜污染以及“白色污染”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专门性规定。对农村污染源问题的预防、治理以及实施污染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等问题,作出全方位的规定。 另外,针对我国目前环境立法内容滞后、惩戒力度小等问题,主要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责任主体要进行界定。不仅仅要包括农村乡镇企业,还应当把农民以及地方政府也纳入责任主体的范畴,增强其环境责任意识。其次,修改我国相关立法,加大环境污染惩治力度。特别是针对地方乡镇企业,在出现环境污染问题后,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企业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实施污染。因
此,有必要加大对企业环境污染的惩治力度,改变目前企业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的怪异现象,从根本上抑制乡镇企业的污染问题。
(二)普及宣传农村生态环保知识
地方政府必须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破坏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把农村环境问题纳入基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实现“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环保知识宣传,提高城乡干部群众生态观念,形成全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一,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认识,使其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提高环境质量的必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摒弃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念,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绿色生态屏障作为农业发展的长期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思想教育。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警示教育系列活动,利用举办展览,发放环保书籍和宣传画等多种形式,逐步在农村普及环境科学知识,促进农民更新观念,不断从自身做起,保护身边环境。可以通过环境警示教育这一有效形式,用身边的反面案例,使广大干部群众从内心深处受到震撼和教育。 (三)努力发展生态农业
要通过发展农村生态平衡、农村生产发展、农村环境条件三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