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以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为原则,不超标准建设,除特殊情况外,施工图设计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一般不再次进行工程变更。
合理原则,即技术方案合理和费用合理,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可控前提下,对合理的变更给予一定支持。
预控原则,对由于设计错、漏项而产生的变更,由工程部和承包人在红都公司要求的时限内,通过加强设计文件审查和现场核实比对提前发现,尽可能在开工前找出错、漏项并敦促设计单位完善设计。
内控原则,即加强设计变更工作流程管理和档案管理,严格变更提出及审批制度,保证变更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变更依据
工程变更程序必须遵循《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广西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基建〔2005〕52号)、《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桂交投发[2009]672号)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项目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工程变更上报审批程序 (一)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1、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附件1),附原设计图纸、变更后的图纸(若已有)、工程数量计算单、经总监办或中心试验室签认的试验资料、《工程变更意向现场签认单》(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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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8)等附件一式三份(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报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并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根据本制度所规定之权限,上报业主审批或直接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附件7)并及时报业主工程部核备,待完成工程收方后根据实际工程量正式下发《工程变更令》(附件10),并将变更令报业主工程部备案。
3、总监办权限以外的工程变更,必须填写《工程变更审核意见单》(附件2)上报业主审查。上报资料包括承包人申报资料的全部原件及总监办的审核意见。业主工程部会同设计单位授权代表审查后(必要时与其它有关部门会审),拟定审查意见初稿报公司领导审定(增减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需列入公司董事会提案讨论决策),最后由业主工程部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附件5),经设计代表签认,业主代表签发并下发至总监办,总监办根据批复文件精神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附件7),待完成工程收方后根据实际工程量正式下发《工程变更令》(附件10)。
4、在变更工程实施时,总监办必须实行全过程监控,并填写《工程变更执行情况表》(附件9),在变更工程完成后一周内报送业主备查。
(二)总监办提出的变更
1、总监办权限内的变更,可在与承包人、设计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并报业主工程部核备后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待完成工程收方后根据实际工程量正式下发《工程变更令》(附件10),并将变更令报业主工程部存备。
2、总监办权限以外的工程变更,必须上报业主审批。上报资料包括总监办的变更审查意见(附件2)、附原设计图纸、变更后的图纸(若已有)、工程数量计算单、经总监办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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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签认的试验资料、工程变更意向现场签认单(附件8)等附件一式三份(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业主工程部会同设计代表审查后(必要时与其它相关部门会审)拟定审查意见初稿报主管领导审定(增减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需列入公司董事会提案讨论决策),最后由业主工程部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附件5),经设计代表签认,业主代表签发并下发至总监办,总监办根据批复文件精神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附件7),待完成工程收方后根据实际工程量正式下发《工程变更令》(附件10)。
3、在变更工程实施时,总监办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并填写《工程变更执行情况表》(附件9),在变更工程完成后一周内报送业主备查。
(三)设计方提出的变更
1、设计方(或其代表)向业主提交设计变更说明书,并附变更图纸、变更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2、业主工程部审查后(必要时与其它相关部门会审)拟定审查意见初稿报主管领导审定(增减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需列入公司董事会提案讨论决策),最后由业主工程部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附件5),经设计代表签认,业主代表签发并下发至总监办,总监办根据批复文件精神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附件7),待完成工程收方后根据实际工程量正式下发《工程变更令》(附件10)。
3、在变更工程实施时,总监办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并填写《工程变更执行情况表》(附件9),在变更工程完成后一周内报送业主备查。
(四)业主方提出的变更
1、业主方与设计方进行协商沟通后,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工程变更手续,由业主工程部填写《工程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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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附件5),经设计代表签认,业主代表签发并下发至总监办,总监办根据批复文件精神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附件7),待完成工程收方后根据实际工程量正式下发《工程变更令》(附件10)。
2、在变更工程实施时,总监办必须实行全过程监控,并填写《工程变更执行情况表》(附件9),在变更工程完成后一周内报送业主备查。
(五)施工图设计数量与实际工程数量有明显出入时,承包人需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提请设计单位按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相关流程办理变更手续,因此类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即自行施工而导致现场无法核实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业主不另予核算补偿。
(六)当地政府或村委以上机构提出的变更
1、当地政府或村委以上机构向业主提交正式文件,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2、业主协调部(必要时与其它相关部门会审)向业主代表提交现场调查报告,并报主管领导审定(增减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需列入公司董事会提案讨论决策),如确定实施则按业主提出的变更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七)无论何种方式的工程变更,都须由总监办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后由承包人执行,工程变更通知必须同时抄报业主,变更工程完成并核实后总监办应立即签发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令是变更工作得以计量的关键依据。
四、工程变更权限
(一)工程变更权限划分遵循《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广西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基建〔200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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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桂交投发〔2009〕672号),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以及项目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含10万元),由项目总监办审批,但必须及时报业主核备,如实施过程中发现此类变更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保留相关权利,同时,追究总监办及承包人相关责任。
(三)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业主或其授权代表审批;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人民币)按集团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呈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四)估算变更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万元)的工程变更,如涉及新增单价、降低设计标准或对桥梁、隧道、房屋等结构物的基础、结构、构造变化及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广西区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基建〔2005〕52号)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桂交投发〔2009〕672号)中规定必须由业主审批的变更,由业主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批。具体执行时可采取设计、业主、监理、施工及相关各方现场办公确定变更方案并形成《工程变更意向现场签认单》(附件8)的形式由总监办据此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先行施工,而后再完善相关变更手续,以保证现场施工进度。
(五)《工程变更通知单》下发后,在根据实际收方结果计算变更总金额满足不超过《工程变更通知单》原定金额10%的前提下,由总监办按实际收方结果签发变更令。如超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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